位於浙江省開化縣音坑鄉政府所在地,205國道貫穿南北,村有4個村民小組,233戶,825人,勞動力569人.全村共有耕地542畝,人均耕地0.81,林地面積為863畝.經濟作物面積203畝,蔬菜基地面積200畝.農民經濟收入主要依賴經濟作物.正常年景我村年糧食總產量為354.3噸,人均產糧為429公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音鏗村
- 隸屬:浙江省開化縣音坑鄉
- 下轄:4個村民小組
- 人口:825人
主導產業,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主導產業
該村養殖規模不斷擴大。“十二五"期間,鄉圍繞“主攻牛羊鴨,穩定豬魚雞”的發展思路,大力推進規模化集約經營,促進了養殖業快速發展。
領導班子
文書: 余坤良民兵連長: 余衛新
婦女主任: 戴群英
主任: 朱小慶
婦女主任: 戴群英
主任: 朱小慶
村規民約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促進本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村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並依據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行使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它經濟;
(三)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四)保障本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的合法財產權、經營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財產;
(六)重視本村的文化教育,科技進步,村鄰團結,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認真實施和完成鄉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協助鄉政府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民主選舉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本屆村民委員會至 2001 年屆滿。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黨支部書記任村民選舉委員會組長。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各村小組推選產生。
第七條 村委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選舉,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獲得參加投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具體選舉程式按《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或委員。但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根據上級的統一安排,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章 民主決策
第十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年度使用方案;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召開。其主要內容是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研究制定並討論能幹上年底的有關事項及公益事業的建議方案。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討論決定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並落實工作措施。
十四條 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各種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條 村規民約的制訂,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村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並依據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行使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它經濟;
(三)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四)保障本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的合法財產權、經營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財產;
(六)重視本村的文化教育,科技進步,村鄰團結,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認真實施和完成鄉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協助鄉政府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民主選舉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本屆村民委員會至 2001 年屆滿。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黨支部書記任村民選舉委員會組長。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各村小組推選產生。
第七條 村委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選舉,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獲得參加投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具體選舉程式按《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或委員。但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根據上級的統一安排,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章 民主決策
第十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年度使用方案;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召開。其主要內容是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研究制定並討論能幹上年底的有關事項及公益事業的建議方案。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討論決定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並落實工作措施。
十四條 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各種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條 村規民約的制訂,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