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琮等強盜案,此案發生在明代直隸鎮江府丹徒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琮等強盜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韓琮等
- 出處:《讞獄稿》卷三
案件經過
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王文與王還、王方、韓玠、韓琮、韓玹僱船前去焦山南江打劫,得客船上銀、布、衣服、等等均分。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四月初二,王文與王還、韓琮、孫種;魏升、王真行至黃天盪北岸,打劫湖州客船上金銀,衣服、首飾等物,均分。王文等又打劫江西某人船上飯米五石。同年八月初四,韓玠、韓玹自首,但隱瞞了強劫贓物數量,只稱掠取行船白布、錫镟等物。鎮江府判處王文、孫種、王還、韓琮、魏升、王真強盜得財斬罪。韓玠、韓玹犯罪自首不實,減等各判處杖一百徒三年。會審中發現,韓琮系韓玠、韓玹之弟,系得相容隱之人。韓琮強盜之情既被韓玠等自首,則相容隱之人自首得免其罪,所首不盡至死罪,得聽減一等。於是改判韓琮,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據《大誥》及遇蒙恩例通減二等,判為杖九十徒二年半。因為此案系斬罪改判徒罪,故上奏皇帝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