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證券交易法是頒布於1962年,1982年重新修訂。
主要內容是:(1)在證券市場上掛牌上市公司、非掛牌上市公司及其他法定公司都應依法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註冊,以保證公司公平發行證券,並完全公開信息。(2)除非發行者向證券委員會呈報了報告書,並在該報告書生效日之後經過法定的時間,任何人不得公開銷售新發行的或已發行的證券,任何掛牌公司不得發行新的股份。在公開銷售新的或已發行的證券及新股份時,已生效的註冊報告書中確定的證發行者必須按規定準備說明書,並在指定地點向公眾散發。註冊報告書包含有不真實的內容或省略了應該說明的內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3)有權經營證券業務的人必須是經財政部頒發許可證的股份公司。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時,必須保留與證券交易額或銷售利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證券公司的負債總額對淨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超過法定比率。證券公司不能同時既作委託人,又作經紀人、中間商或另一方的代理人,參與同一交易。禁止不公平的證券交易與業務活動。(4)設立證券交易所,為證券廣泛而有秩序的流通提供公平而穩定的市場。建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檢查和解決該法規定的有關控制證券發行、維持公平交易和監督證券機構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