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知識產權局

韓國知識產權局

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即韓國工業產權局的英文縮寫:該局是韓國貿易、工業及能源部的一個下設機構,主要負責以下工業產權項目的保護: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半導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國知識產權局
  • 外文名:KIPO
  • 隸屬:韓國貿易、工業及能源部
  • 保護::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
  • 官網:http://www.kipo.go.kr/
成立背景,機構設定,機構,人員,主要職能,審查流程,發明專利,實用申請,設計申請,統計數據,

成立背景

韓國知識產權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於韓國工商部屬下的專利署。1977年,更名為韓國專利管理局,轉屬韓國產業資源部。1988年,再次更名為韓國工業產權局。2000年6月,為了更好地反映該局的總體職能,韓國工業產權局更名為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2004年3月,KIPO轉屬科技部。
KIPO自2006年5月改制成為韓國中央國家機關中首個自負盈虧的企業性機構以來,通過改革管理體系以及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等一系列措施,於2006年12月成功實現將發明專利的“一通”周期縮短至9.8個月,達到世界最快水平;商標和外觀設計的“一通”周期也均縮短到5.9個月。此外,KIPO還獲得ISO20000(信息技術服務管理國際標準)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國際標準)兩項國際認證,成為韓國首家同時獲得該兩項認證的中央政府機構。

機構設定

機構

KIPO總部設在大田市,1998年之前設在漢城。KIPO下設5個審查部和管理支持部、管理改革與公共關係部、工業產權政策部、信息政策部、客戶支持部等,設有審計監察部、智慧財產權裁判所(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國際智慧財產權培訓學院以及首爾分局等下屬機構。除此之外,為解決經濟困難和偏遠地區人群以及中小企業等客戶無力支付昂貴的專利代理費的問題,2005年4月1日,成立專利諮詢中心,免費提供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以及審判等方面的諮詢。
1、審查部
5個審查部分別是商標與外觀設計審查部、機械、金屬和建築審查部、化學與生物技術審查部、電子電器審查部以及信息通信審查部。各部負責審查其所屬領域內的智慧財產權申請,研究分析技術發展趨勢。
2、管理支持部
主要負責預算的分配和利用、招標及契約管理、制定和實施緊急事務應對計畫以及一般事務處理等。該部下設契約與會計處、一般事務處和緊急事務處。
3、管理改革與公共關係部
主要負責制定、協調各種政策和計畫、組織和實施預算、機構管理以及人員招聘、教育及培訓、草擬和審查法律議案以及處理公共關係等工作。該部下設改革計畫處、執行管理處、人力資源發展處、財政與預算處、公共關係處、行政管理與法律事務處以及複審處。
4、工業產權政策部
主要負責制定促進智慧財產權獲權、保護和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推動智慧財產權活動方面的措施,促進智慧財產權研究等。該部下設工業產權政策處、工業產權促進處、工業產權保護處和國際合作處。
5、信息政策部
主要負責制定智慧財產權自動化管理計畫以及發展、管理和維護自動化系統、收集和管理智慧財產權文獻和信息等工作。該部下設信息計畫處、信息發展處、信息管理處、IT基礎設施處和技術合作處。
6、客戶支持部
主要負責制定促進智慧財產權制度發展和提高服務水平方面的政策、受理智慧財產權申請和中間檔案並作形式審查、對智慧財產權申請進行註冊服務以及呼叫中心管理等工作。該部下設客戶服務處、申請服務處、國際申請處和註冊服務處。
7、審計監察部
主要負責審計和監察KIPO及其下屬機構的各項工作,包括制定監察計畫、實施監察並匯總監察結果;改進和鞏固KIPO的紀律狀況,包括調查和管理違法行為、預防腐敗以及對公職官員的私有財產進行註冊等。
8、智慧財產權裁判所(IPT)
智慧財產權裁判所成立於1998年3月1日,由審判委員會和抗訴委員會兩部門合併而成。主要負責解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方面的糾紛。開展專利申訴(類似於我國的複審)和無效宣告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和審判工作。此外IPT還開展輔助審判工作,如對訴訟檔案作形式審查、在專利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中提起訴訟等。該所下設審判委員會管理處和訴訟處。
9、國際智慧財產權培訓學院(IIPTI)
國際智慧財產權培訓學院位於大田市,其前身是1987年5月成立的國際專利培訓中心,2004年改為現名。該院主要負責為新審查員、政府官員、一般社會公眾和外國人提供系統培訓,培養智慧財產權界專家。IIPTI下設計畫與管理處、對公智慧財產權教育處和對私智慧財產權教育處。2006年,IIPTI共開展153場培訓課程,月均13場。
10、首爾分局
首爾分局成立於1998年,主要負責專利信息檢索和文獻複製服務、分局內部的計算機系統管理等工作。該局下設行政管理部、申請與註冊服務部和電子文檔部。

人員

2007年,KIPO總人數為1,528人,其中審查員850人。另外,為加快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KIPO繼續增加審判人員的數量。2007年新增20名審判員,使審判人員總數達到99名。為提高審查員的工作能力,KIPO努力擴大培訓範圍,委託私人機構開設網上教育課程,並積極舉辦學術研討會等。

主要職能

KIPO的主要職能有:
1、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包括服務標記)申請實行審查、授權和註冊;制定保護商業秘密發明的政策;對半導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進行註冊;
2、解決智慧財產權相關糾紛;
3、打擊假冒活動;
4、管理並公布智慧財產權文獻與信息;
5、鼓勵發明創新活動;
6、開展智慧財產權領域人力資源建設。
近年,KIPO採取多項改革措施,提高專利管理水平和審查效率,包括實行績效管理、6西格瑪管理、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和客戶導向管理(customer-oriented management)體系、擴大審查工作外包範圍等。此外,KIPO積極與歐洲、德國、法國、中國和日本等地區和國家的專利機構開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項目”、審查員交流、專利數據以及優先權檔案電子交換等國際交流與合作。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和國際聲譽進一步得到提升。2006年,KIPO國際智慧財產權培訓學院(IIPTI)被指定為WIPO首家國際培訓合作機構。

審查流程

發明專利

韓國對於發明專利申請適用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和授權後異議制度。
申請人如要求優先權,須自在先申請日起16個月內提交優先權文本。KIPO對於專利申請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對於審查合格的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即進行專利申請公布。申請人可以在此期限之前申請早期公布,以便在侵權糾紛中獲得充分保護。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可自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一般情況下,KIPO按提出實審請求的順序進行審查,但也可根據有關加快審查的規定,應申請人請求對某些特殊種類申請提前進行審查。專利申請經實審合格後可授予專利權。2006年底,韓國發明專利的平均審查周期(即從申請人提交實審請求到KIPO 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間)縮短至9.8個月。因此對於很多在提交專利申請時就提出實審請求的申請,常常在還未到自申請日起18個月的期限,專利即被授權。對於這類申請,如果申請人沒有請求提前公布,就不再進行專利申請公布程式。
申請人須自收到專利授權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繳納前3年的專利年費,作為登記費。如果申請人未按時繳納,可以自此期限截止日起6個月內繳納雙倍費用,否則申請將被視為放棄。KIPO在申請人繳納登記費之後將在《專利登記公報》中進行專利授權公布。為加快授權程式,韓國自1997年7月1日以後,由授權前異議改為授權後異議,即自專利授權公布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就授權專利提出異議。自2007年7月1日起,此異議程式又被合併到無效宣告程式中。任何人如對專利權存有質疑,均可向IPT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此外,申請人如對最終審查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IPT提出申訴。當事人如對IPT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專利法院(Patent Court)提出抗訴,直至最高法院。
對於PCT申請,申請人可以向KIPO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WIPO國際局提出。為確保指定韓國的PCT申請順利進入國家階段,申請人須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根據PCT第I章)或30個月(根據PCT第II章)內提交相關申請和優先權數據以及說明書全文的韓文譯文等檔案,履行相關程式。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自KIPO向申請人告知已收到國際局傳送的優先權副本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優先權檔案的韓文譯文。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自申請日起20年。另外,對於藥品和農用化學品一類的專利,專利保護期可以最多延長5年。為維護專利權有效,申請人須繳納專利登記費以及年費。專利登記費以及年費依據專利權利要求的數量而定。權利要求數量超過3個的專利除繳納基本費用之外,每項權利要求還需繳納附加費。

實用申請

韓國的實用新型審查制度在實審制和非實審制之間歷經數次修改。自2006年10月1日起,鑒於韓國的專利審查周期已明顯縮短,此外為便於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行使權利,韓國將實用新型審查制度再次改回到最初實行的實質審查制,即與發明專利申請一樣,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即對申請人提交的實用新型申請進行申請公布。申請人須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經實審合格後可進行授權註冊,並公布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自專利授權公布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就授權專利提出異議。1996年7月1日之前,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15年,此後改為自申請日起10年。
實用新型申請在提交申請、專利審查以及繳納年費等程式規定上與發明專利申請類似。另外,自2006年10月1日起,發明與實用新型申請可以相互轉換。

設計申請

在外觀設計方面,在1998年3月1日之前,韓國對外觀設計只規定了實審制(SES)一種審查制度。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不同,外觀設計申請須應申請人的請求進行申請公布。已公布的外觀設計申請可獲得特殊的法律保護,即如果申請人在申請公布後向侵權人發出警告,則在外觀設計獲得註冊後,損害賠償的計算期限將從該警告送達日起算。另外,外觀設計不須申請人提出實審請求,而是由KIPO根據申請日的先後順序自動安排審查。經實審合格後,進行授權註冊。SES未設定實審後公布供公眾異議程式,但在外觀設計註冊公布後,任何人均可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自1998年3月1日之後,韓國為加大對外觀設計的保護,在原有實審制基礎上,對紡織品、服裝等生命周期短的一部分外觀設計引入非實審制(NSES)。在這種審查制度下,外觀設計申請也是應申請人請求進行申請公布,經初審合格後即進行授權註冊,並在申請人繳納登記費後在《外觀設計註冊公報》中予以公布。根據該審查程式,外觀設計申請一般可在申請日起2至3個月內獲得註冊。雖然依據NSES對外觀設計申請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但註冊要求以及外觀設計權的效力等同於依據SES審查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註冊公布後,任何人均可自公布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雖然目前適用NSES的外觀設計申請種類很少,但KIPO正根據這種審查制度實施的效果,逐漸擴大套用這種審查制度的外觀設計的範圍。自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和嗜好品(table luxuries)兩類外觀設計也適用非實審制。此外,為確保非實審制外觀設計註冊的質量,防止易於創造的外觀設計獲得註冊,自2007年7月1日起,韓國提高了非實審制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標準。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即初審,還要進行創造性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是自註冊日起15年。

統計數據

2006年,KIPO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申請372,520件,同比增長3.7%。其中發明專利申請166,189件,較上年增長3.3%。PCT申請145,300件,同比增長6.4%。授權各類智慧財產權250,537件,較上年增長26.5%。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增長顯著,總計120,782件,同比增長64.3%。2006年共受理商標申請122,384件,較上年增長5.6%。註冊65,768件,同比增長13.7%。
2006年,KIPO共受理17,111件審判請求(trial petition),較上年增長19.8%。其中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審判請求占10,490件,同比增長32.3%,商標和外觀設計的審判請求為6,621件,較上年增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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