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特赦令

韓國特赦令

韓國特赦令是指韓國總統依據《大韓民國憲法》第七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經國會同意,發布的可命令部分囚犯赦免、減刑或恢復權利的法令。

2019年12月30日發布總統文在寅就任後的第三次特赦令,共有5174人獲得赦免、減刑和復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國特赦令
  • 外文名:사면
  • 簽署人:韓國總統
  • 功能:赦免、減刑或恢復權利
基本意義,歷史沿革,歷史發展,第一共和國,第二共和國,第三共和國,第四共和國,第五共和國,第六共和國,特赦程式,社會爭議,公布特赦名單,

基本意義

韓國總統經國會同意,發布的可豁免以國家元首的特權懲罰罪犯或恢復因懲罰而喪失的資格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歷史沿革

歷史發展

韓國特赦制度的形成實際上是源於韓國現行《憲法》和《赦免法》的規定。但歷史上,韓國君主施恩實行赦免的歷史十分悠久,早在新羅時代文武王9年和高麗國定宗時代,當時的韓國君主就曾頒布大赦令大赦天下。但韓國古代的赦免主要是大赦,特赦的事例極為少見,更遑論形成特赦制度了。

第一共和國

共執行特赦15次,特赦了9442人。

第二共和國

執行了兩次特赦
韓國“四一九革命”後,過渡政府於1960年對6人執行了特赦,後來又特赦了1155人。

第三共和國

對19492人執行了特赦。

第四共和國

執行了6次特赦,其中規模較大的兩次是1972年12月27日為第四共和國成立和韓國第八代總統就任而特赦1203人以及1978年12月27日為慶祝第九代總統就任而特赦988人。

第五共和國

共執行特赦20次,其中規模最大的是1987年7月10日為紀念“6·29事件”而特赦了1819人。

第六共和國

執行特赦7次,其中規模較大的是1988年2月27日為慶祝第十三代總統就任,對多達7234人執行了特赦。
文明政府期間共執行了8次特赦,其中規模較大的是1993年3月6日特赦了41886人。
國民政府期間,時任韓國總統金大中共執行7次特赦。
盧武鉉總統時期:
在2003年進行了兩次特赦,其中僅2003年8月15日為紀念韓國光復58周年就對多達23780人執行了特赦。
李明博總統時期:
進行了7次特赦,總計特赦22684人。(在2009年特赦150萬人)
朴槿惠總統時期:
2014年1月特赦一次
2015年8月特赦一次
2016年8月特赦一次
文在寅總統時期:
2017年12月特赦6444人
2018年2月特赦4378人
2019年12月特赦5174人

特赦程式

韓國的《赦免法》規定了提請、上報申請、上報、行使等程式。首先,由指揮刑罰執行的檢察廳檢察官和受刑人所在監務所所長準備書面材料和充足理由,向檢察總長提請特赦報告。提請時需要提供的書面材料包括:判決書的副本或抄本、刑期計算表以及關於被判刑人犯罪情況、本人品行、服刑表現、未來生計及其他參考事項的調查報告。如果是由受刑人所在監務所所長提出報告,須通過指揮刑罰執行的檢察廳檢察官進行。檢察官接收監務所所長的書面材料後,應對被判刑人的犯罪情況、本人品行、服刑表現、未來生計等事項予以調查,並提出意見。其次,由檢察總長依照指揮刑罰執行的檢察廳檢察官所提出的報告或受刑人所在監務所所長提出的報告進行。檢察總長也可以直接依其職權向法務部長申請特赦或特赦的申報。最後,由檢察總長將特赦申請上報法務部長,並直至總統。經過由總統主持的國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總統行使赦免權。如果特赦的上報申請被駁回,法務部長須通知檢察總長,檢察總長須將上報申請被駁回的事由通知相關檢察廳檢察官、監務所所長或被判刑人。如果上報申請被批准,則由總統頒發赦免狀,法務部長須向檢察總長送達赦免狀。檢察總長接收後,交由相關檢察廳檢察官立即授予被判刑人。由此可見,韓國通過《憲法》和專門的《赦免法》構建起來的特赦制度不可謂不完備。

社會爭議

韓國的歷次特赦均受到較多詬病和批判。
主要有三點原因:一是特赦多充斥著政治交易的意味。從韓國曆次特赦的對象來看,濫用職權的公務員、腐敗的政府官員經常會成為特赦的對象。換言之,特赦更多地被適用於有政治和經濟勢力的權貴階層,而較少適用於犯罪的普通民眾;二是特赦的性質發生了異化。韓國多次執行大規模特赦,雖然其從赦免形式上看仍具有特赦的特徵,但實質上已充斥著一般赦免之屬性。這實際上是總統特赦權對國會一般赦免批准權的侵蝕;三是執行特赦沒有遵循法定程式。正是由於隱含著政治背景,因而很多特赦均表現出很強的隨意性和工具性,在執行特赦時往往沒有依照韓國《赦免法》規定的特赦程式,以致特赦權遭到濫用。

公布特赦名單

2021年12月24日,據韓聯社首爾報導,韓國政府公布新年特赦名單,包括前總統朴槿惠和前總理韓明淑在內的3094人將於31日獲得特赦、減刑或復權,但前總統李明博卻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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