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貽範居喪起復案

韋貽範居喪起復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貽範居喪起復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韋貽範
  • 出處:《通鑑》《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昭宗時,韋貽範為宰相。他經常受人賄賂而與人官職。為相不久,其母亡喪。依唐制,官員遇父母等喪,須停官回家守喪,期滿才得起復為官。於是韋貽範停官守喪。曾對他行賄求官者,每日上門催問。於是韋貽範急於停喪復職,每天派人見兩中尉及李茂貞求復官(時昭宗為李茂貞挾持到鳳翔)。天復二年七月,昭宗在兩中尉及李茂貞要求下,命翰林學士韓雇起草韋貽範起複製。韓雇當即上疏說:“韋貽範守喪僅數月,未滿喪期,卻令他起復原職,實駭人聽聞,有傷國體。”昭宗覽疏,即命停止草制,並賜敕褒獎韓雇,次日百官上朝,分班站定,李茂貞乃入見昭宗說:“陛下命相而學士不肯草詔,與反何異!”昭宗道:“卿輩薦韋貽範為相,朕不之違,韓雇不草制,朕亦不違,因他所述理由明白,為何不從!”唐律規定:凡父母及夫喪制未終,取釋喪服從吉,及忘哀作樂者,徒三年;若官員居喪不停官,亦犯本條。此案中,韋貽範為母守喪,期未滿便謀起復原職,是違反該律條的,故韓雇拒絕起草起制書,昭宗亦贊同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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