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立漢

韋立漢

韋立漢,男,瑤族,1965年10月出生,廣西都安人,在職大學學歷,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河池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

2020年12月16日,東蘭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河池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韋立漢涉嫌受賄、高利轉貸罪一案。案件將擇期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立漢
  • 國籍中國
  • 民族:瑤族
  • 籍貫:廣西都安
  • 出生日期:1965年10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公開審理,

人物履歷

1987.07—1991.05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東廟鄉水電農機助理員、團委書記;
1991.05—1993.08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安陽鎮政府秘書;
1993.08—1994.08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安陽鎮黨驗抹埋委宣傳委員;
1994.08—1996.08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委組織部秘書股股長;陵櫃多旬
1996.08—1997.07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委組織部幹部股股長;
1997.07—1998.09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拉烈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8.09—1999.06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下坳鄉黨委書記;
1999.06—2002.09 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黃金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2.09—2006.08 廣西南丹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6.08—2009.12 廣西南丹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9.12—2015.02 廣西河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015.02—2020.05 廣西河池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0.05—2020.09 廣西河池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

任免信息

2015年2月27日,河池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相關人事任免事項。任命韋立漢為河池市民政局局長。
2016年11月4日河池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任命立漢為河池市民政局局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0年7月22日,河池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韋立漢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河池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10月,經中酷煉台共河池市委批准,河池市紀委監委對河池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韋立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抹蜜敬查和監察棵抹民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韋立漢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韋立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為官不廉,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催主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池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河池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韋立漢開除黨籍處分;由河池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公開審理

2020年12月16日,東蘭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河池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韋立漢涉嫌受賄、高利轉貸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韋立漢利用其擔任河池市民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本人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設備採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298萬元。
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韋立漢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取違法所得263.88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立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棵您邀剃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98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數罪併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公開審理

2020年12月16日,東蘭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河池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韋立漢涉嫌受賄、高利轉貸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韋立漢利用其擔任河池市民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本人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設備採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298萬元。
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韋立漢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取違法所得263.88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立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98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數罪併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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