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挺受詔違誤案,發生在唐貞觀十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挺受詔違誤案
- 發生時間:644年
- 案發時期:唐貞觀十八年
- 事件人物:韋挺
案件記載
唐貞觀十八年(公元644年),太宗將征高麗。七月,下詔以太常卿韋挺為饋運使,以民部(後稱戶部)侍郎崔仁師為副使,督運軍糧往幽州。自河北諸州皆受韋挺節度,聽其相機行事。貞觀十九年正月,韋挺因不先行視察漕渠,致使運米船六百餘艘,行至盧思台(距幽州八百里)側,因河道淤塞而不能前進。韋挺因此獲罪,被押送洛陽(時太宗駐蹕洛陽),聽候發落。唐律規定:凡受詔書,奉敕命,而實行有違誤者,視其情節輕重,處杖一百至徒二年之刑。本案中,韋挺受詔命向前線督運軍糧,因失職而違誤其事,違犯了該律條,當以此治罪。太宗下詔將韋挺除名,崔仁師亦連坐免官,以將作少監李道裕代韋挺之職。在唐代,官員犯流罪以下,依律多以貶、免其官以當其刑。免官又分三種:免所居官(免其職事官),免官(既免職事官,又免其品級,但保留其官員身份,日後還可敘用),除名(根本解除其官員身份,從此即同平民)。本案中,太宗給予韋挺以除名的處分,還是很嚴厲的。主要是因為事關軍情,容不得有絲毫差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