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寧賢,男,壯族,1954年2月出生,廣西荔浦人,1970年8月參加工作,197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廣西民族學院全日制大學普通班學歷。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副巡視員。
2016年11月23日,被移送審查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寧賢
- 國籍:中國
- 民族:壯族
- 出生地:廣西荔浦縣
- 出生日期:1954年2月
- 畢業院校:廣西民族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立案偵查,移送起訴,
人物履歷
2003年6月至2003年12月,任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警總隊)局長(總隊長);
2003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警總隊)局長(總隊長);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任自治區公安廳副巡視員;
2014年3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2月17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巡視員韋寧賢(副廳級)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6年8月5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巡視員韋寧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韋寧賢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違規收受禮金、經商辦企業。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同意預付工程款及出借公款。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誣告陷害他人。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誣告陷害他人問題涉嫌犯罪。
韋寧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韋寧賢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取消韋寧賢退休待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立案偵查
2016年8月29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原總隊長、副巡視員韋寧賢(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移送起訴
2016年11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巡視員韋寧賢(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8月9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韋寧賢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韋寧賢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韋寧賢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局長(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或夥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在開辦駕校、承攬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或者承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2097.062萬元,其中索賄1040萬元。被告人韋寧賢個人受賄所得117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韋寧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或者夥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和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或者承諾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韋寧賢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韋寧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韋寧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退出贓款570.729557萬元,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韋寧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或者夥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和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或者承諾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韋寧賢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韋寧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韋寧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退出贓款570.729557萬元,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