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編制全市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管理養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設定的公共服務設施;負責城市路燈的安裝、管理、維護工作。
(三)負責城市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垃圾處理場、城市公廁、垃圾中轉站的管理、運行、維護工作;負責環衛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渣土車輛運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業務指導;負責監督檢查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園綠地、道路綠化、生態廊道、防護綠地等日常管護的檢查、督導、考評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園林綠化管理養護等級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綠化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檢疫工作;承擔城市古樹名木管理保護職責;負責樹木砍伐、移植和綠地臨時占用的審批工作。
(五)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城市河渠和濱河公園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停車場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停放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科技發展規劃;落實上級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
(九)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數字城管系統建設和運行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負責做好重大活動相關城市管理服務保障工作。
(十一)牽頭組織城市市容市貌的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空中桿線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養犬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城市河渠等基礎設施的養護維修(小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新建道路、橋樑、排水、綠化等設施的移交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綜合執法工作。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全市城市綜合執法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
(十四)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考核。
(十五)負責局系統的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行業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檢查城市管理行業公共設施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參與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與技術鑑定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