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環園高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優惠政策的規定

《鞍山環園高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優惠政策的規定》在1992.05.08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環園高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優惠政策的規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5.08
  • 實施時間:1992.05.08
規定介紹,規定內容,

規定介紹

第一條 為鼓勵在鞍山環園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和開發高新技術項目,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經批准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項目,均適用本規定。

規定內容

第三條 開發區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5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四條 新辦的企業,從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免徵所得稅。經過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免購各種債券,暫緩交電力建設基金。
第六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得收入免徵營業稅。年淨收入50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取得科技轉讓收入,免徵所得稅。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用於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加速折舊,折舊率另定。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所創外匯,五年內企業全部留成,第六年起,地方外匯管理局和企業二八分成。
第九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開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海關按加工貿易管理。為促進區內企業生產和開展保稅業務,經海關批准,可在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海關按《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條 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建項目,按統一規劃建設,優先列入固定資產計畫,優先安排施工。
第十一條 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經營國家沒有統一定價的高新技術產品,可以自行定價,報物價局備案。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按收費標準的50%交納土地使用稅,適當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企業,可分期在5年內交付。
第十三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口業務開展較好的高新技術企業,爭取國家授予外貿經營權。按業務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凡有出口創匯產品的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視創匯情況給予緩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照顧。有關部門應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第十五條 企業發展和建設(包括基本建設)所需資金,銀行優先提供貸款。
第十六條 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人事制度、分配製度方面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產品出口業務較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出國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的,第一次由省科委審批,以後由企業申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十八條 對被評為國家或省級先進單位而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免徵獎金稅。
第十九條 經核定批准的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環園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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