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農村簽訂家庭贍養協定辦法》是鞍山市老齡工作辦公室2002年5月1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鞍山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2002-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2002-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鞍山市農村簽訂家庭贍養協定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養老法制化、制度化,確保農村老年人"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家庭贍養協定是根據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或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的契約。
第三條本辦法中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四條按照依法養老與發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傳統美德相結合,積極倡導與民眾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願,被贍養人與贍養人以及贍養人之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家庭贍養協定。
第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老年人分開贍養。
第六條家庭贍養協定必須真實反映協定雙方的意願,不得有違法內容。要明確協定生效期限、修改續簽周期、違約責任、監督組織、補充協定條款等有關事宜。
第七條家庭贍養協定內容應全面具體,對贍養方式、贍養事項、贍養標準、履行時限、實施監督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贍養人、被贍養人以及監督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根據老年人的意願和家庭的實際情況,採取贍養人直接贍養被贍養人或付給被贍養人贍養費等方式。
第九條贍養事項應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疾病醫護、精神慰藉四部分內容。
第十條贍養標準要根據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和贍養人的贍養能力協商確定,但被贍養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於家庭其他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條家庭贍養協定應明確被贍養人的經濟供養方式,對糧、柴、油、零用錢、被褥、衣服等生活必需物品及費用的供養數量和給付時間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住房面積應不少於家庭成員平均住房面積。
第十三條贍養人有義務根據被贍養人的意願,耕種被贍養人承包的田地,照顧被贍養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被贍養人所有。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關心被贍養人的健康和生活狀況。被贍養人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應及時安排醫治、護理和生活照料,被贍養人無力承擔的醫療和照料費用,由贍養人承擔。
第十五條家庭贍養協定應根據被贍養人的精神需求,規定贍養人對被贍養人精神慰藉的具體內容,保證被贍養人生活充實、精神愉快。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的學習、娛樂和健身創造便利條件,對不能自主行動的被贍養人,贍養人應經常輔助其到戶外活動。
第十七條被贍養人去世後,贍養人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喪葬,喪葬費用由贍養人承擔。
第十八條各級黨委、政府、老齡工作部門和基層組織,應把農村簽訂家庭贍養協定工作列入老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和指導。
各級老齡工作辦公室是簽訂家庭贍養協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村老年協會負責簽訂家庭贍養協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縣(市)區老齡工作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基層簽訂、履行家庭贍養協定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鄉(鎮)政府及老齡工作辦公室應定期對家庭贍養協定履行情況進行抽查。
村老年協會每年要對家庭贍養協定履行情況進行普遍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對簽訂家庭贍養協定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履行家庭贍養協定好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遵守家庭贍養協定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老齡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