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回族殯葬管理暫行規定

鞍山市回族殯葬管理暫行規定

鞍山市為加強回族殯葬管理工作,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和《鞍山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精神,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回族殯葬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鞍山市
  • 發布日期:2002-01-10
  • 生效日期:2002-01-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鞍山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1-10
【生效日期】2002-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鞍山市回族殯葬管理暫行規定

一、為加強我市回族殯葬管理工作,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和《鞍山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維吾爾族等十個少數民族可以實行土葬,提倡薄葬速葬,文明節儉。
三、鞍山市轄區內的回族公墓地,是經省、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為信仰伊斯蘭教的十個少數民族安葬亡人的專用公墓地,受法律保護。
四、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同市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回族公墓地的監督、檢查及有關業務的指導工作。
五、經省、市、縣(市)政府批准的回族公基地,屬於國有土地,不得私自轉讓、出租和經營。如有償經營,必須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公墓管理單位設定必要的公墓管理機構、組織或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六、回族公墓地的管理單位對回族公墓地要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分片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濫挖墓穴,不準在公墓地區內設家族基地。
七、回族等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土葬墓穴每穴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穴間距不得超過0.7米。
八、回族公墓地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要從民族團結的大局出發,熱情周到服務,不準違規辦事,不準收取禮金。
九、回族公墓地管理單位要堅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以墓養墓的原則。每個墓穴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扣除成本費用後,主要用於公墓地綠化、美化、維修和建設。
十、辦理回族等少數民族亡人土葬手續需要提供的有效證件:
(一)本市居民死亡,憑醫院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和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
(二)非本市人員在本市死亡,憑醫院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十一、本市回族居民死亡後,必須使用回族殯葬服務部的運屍專用車,嚴禁使用其它車輛運送屍體。未經回族殯葬服務管理部門同意,外市、縣運屍專用車不準來本市接運屍體,醫院不得擅自放行。
十二、回族殯葬服務單位運送屍體,必須進行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對帶有烈性傳染病的屍體,醫療、殯葬服務單位要採取防止傳染措施,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對違反本規定者,將依據《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和《鞍山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進行處理。
十四、本規定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五、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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