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08〕42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1號)精神,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詳見附屬檔案),負責推動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序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協調指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材料,對申報方案出具審核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統計匯總小額貸款公司數據、報表,負責信息披露。
(二)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應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確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明確管理職能。組織轄區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與處置。
二、經營管理和運作要求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設定應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應設經理室、綜合部、客戶部。
(二)財務制度、會計報表可參照省農村信用聯社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機構、小貸款。貸款發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帳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70%的資金套用於貸款餘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餘30%的資金套用於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資本金5%的借款人。
(四)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第1年原則上不分紅,產生的利潤作為公司的風險金存入合作的商業銀行,不得作為資本金髮放貸款。
(五)經營過程中發生超過資本金10%以上的不良貸款,或發生超過資本金3%以上的呆滯貸款,要召開董事會處置不良貸款。
(六)為提高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誠信意識和服務理念,實行規範管理,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統一標識。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應張貼“本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的告示。
三、風險防範和監管措施
(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和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金融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要積極協調工商、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利用擔保公司、典當公司、投資公司等進行非法放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秩序安定。
(二)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前由市金融辦(領導小組辦公室)約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高管人員和與其合作的銀行負責人進行談話。約見談話內容包括:提示風險、承諾責任、告誡違規處置後果等。
(三)小額貸款公司開業2個月內,公司股權要在指定的市級產權交易機構實行股權登記備案。開業2年之內不得增資擴股,需增資擴股時,須經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報市政府審查批覆並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貸款台帳定期上報制度,統一納入省、市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保證貸款流向的合規性。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準備金的額度確定,可參照地方銀行機構的計提撥備辦法,具體比例由公司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五)與小額貸款公司發生貸款關係的客戶,必須在小額貸款公司合作銀行開立結算戶或辦理銀行卡,並進行貸款業務的所有資金清算。貸款方故意進行的賬戶外資金清算屬違規經營,客戶有權拒絕貸款方發生的賬外資金結算行為。
(六)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引入貸款保險機制,以規避經營風險。
四、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
(一)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時,實行媒體公示制度。在當地新聞媒體公示主發起人和股東名單,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檢驗股東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規性。
(二)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後,應按要求向市金融辦報送貸款利率、資金流向等業務報告表,定期向公司股東、合作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並按要求適度公開披露信息。
(三)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金融工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應按照省、市金融辦考核內容,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定期的綜合評價,並建立與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時溝通監管意見,進行風險提示,加強經營指導。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08〕42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1號)精神,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詳見附屬檔案),負責推動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序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協調指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材料,對申報方案出具審核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統計匯總小額貸款公司數據、報表,負責信息披露。
(二)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應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確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明確管理職能。組織轄區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與處置。
二、經營管理和運作要求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設定應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應設經理室、綜合部、客戶部。
(二)財務制度、會計報表可參照省農村信用聯社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機構、小貸款。貸款發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帳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70%的資金套用於貸款餘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餘30%的資金套用於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資本金5%的借款人。
(四)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第1年原則上不分紅,產生的利潤作為公司的風險金存入合作的商業銀行,不得作為資本金髮放貸款。
(五)經營過程中發生超過資本金10%以上的不良貸款,或發生超過資本金3%以上的呆滯貸款,要召開董事會處置不良貸款。
(六)為提高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誠信意識和服務理念,實行規範管理,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統一標識。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應張貼“本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的告示。
三、風險防範和監管措施
(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和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金融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要積極協調工商、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利用擔保公司、典當公司、投資公司等進行非法放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秩序安定。
(二)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前由市金融辦(領導小組辦公室)約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高管人員和與其合作的銀行負責人進行談話。約見談話內容包括:提示風險、承諾責任、告誡違規處置後果等。
(三)小額貸款公司開業2個月內,公司股權要在指定的市級產權交易機構實行股權登記備案。開業2年之內不得增資擴股,需增資擴股時,須經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報市政府審查批覆並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貸款台帳定期上報制度,統一納入省、市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保證貸款流向的合規性。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準備金的額度確定,可參照地方銀行機構的計提撥備辦法,具體比例由公司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五)與小額貸款公司發生貸款關係的客戶,必須在小額貸款公司合作銀行開立結算戶或辦理銀行卡,並進行貸款業務的所有資金清算。貸款方故意進行的賬戶外資金清算屬違規經營,客戶有權拒絕貸款方發生的賬外資金結算行為。
(六)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引入貸款保險機制,以規避經營風險。
四、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
(一)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時,實行媒體公示制度。在當地新聞媒體公示主發起人和股東名單,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檢驗股東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規性。
(二)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後,應按要求向市金融辦報送貸款利率、資金流向等業務報告表,定期向公司股東、合作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並按要求適度公開披露信息。
(三)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金融工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應按照省、市金融辦考核內容,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定期的綜合評價,並建立與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時溝通監管意見,進行風險提示,加強經營指導。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