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辦公地址:鞍山市鐵東區園林路60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鞍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中共鞍山市委規定的職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屬企業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按照國務院和省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負責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最佳化和戰略性調整。
(四)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吸引各類資本任務,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參與制定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七)負責監督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落實情況,完善出資人監督體系,加強監督協同,健全並執行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和問責機制。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等工作。
(九)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等工作,強化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工作,指導企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內部協調和行政工作;
2.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督辦、保密、信息、政務公開、網站建設、網路維護、信息化建設、外事、財務、資產管理、檔案、安全保衛等工作;
3.負責擬訂規範機關工作運轉的規章制度;
4.負責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問題的研究,並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5.負責機關電子政務和國資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
6.負責黨委會議和主任會議對決定事項督辦工作;
7.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營商辦)
1.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
2.負責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
3.負責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文稿、機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4.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監管企業的公司章程,審查、批准監管企業的公司章程修改;
5.組織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推進監管職能轉變;
6.擬訂監管權責範圍,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制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落實營商環境建設相關工作,綜合歸口指導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三)財務監督與收益管理科(監督稽查科)
1.負責國有企業(不含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編制工作;
2.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有關工作;
3.負責監管企業短期借款審核、備案工作,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企業財務核算和資金管理,指導所監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動態監測和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工作;
4.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5.負責所監管企業改制審計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內部審計,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加強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和資產負債約束,督促企業報告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並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大額對外捐贈,參與擬訂市屬國有資本預決算管理相關政策制度;
6.負責國有資本預決算建議草案編制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7.擬訂監督稽查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健全內部監督體系,督辦、核查有關方面發現移交的問題;
8.負責開展共性問題專項核查,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並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督促所監管企業對出現的問題落實整改,指導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工作。
(四)產權管理與資本運營科(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
1.負責擬定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2.負責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產權轉讓、資產處置、產權和資產劃轉等監管工作;
3.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和管理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擔保、發債、長期借款審核等工作,審核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
4.負責市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監管,擬訂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
5.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招商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執業監管。
(五)發展改革科(對外經濟合作科)
1.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
2.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投資計畫;
3.擬訂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機關綜合文字工作;
4.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整合重組、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改革重組方案,推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5.負責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退出機制;
6.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和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對外合資合作,協調服務駐鞍央企工作;
7.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
(六)考核分配科(督查考核科)
1.負責督查督辦、績效考核工作,承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考核工作;
2.負責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
3.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
4.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5.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發放工作。
(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科
1.擬訂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政策,按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
2.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隊伍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對董事會運作情況和董事、股權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並作出評價;
3.組織董事會報告工作,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庫,制定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考察推薦董事人選;
4.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權代表,審訂股權代表擬在多元投資主體公司股東會議發表的意見;
5.指導所監管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教育培訓、離休幹部工作,協助管理部分中央駐鞍企業的領導班子;
6.負責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工作,承辦監管企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和管理工作。
(八)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1.負責機關黨建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幹部培訓和監督工作;
2.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3.負責機關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教育、學習、培訓、管理工作;
4.負責對外宣傳、新聞工作扶貧、計畫生育工作;
5.負責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及軟環境建設工作;
6.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黨組織關係隸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部分中央駐鞍企業的黨建工作;
7.負責所監管企業統戰、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8.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動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群團工作,承擔企業團工委日常工作。
(九)維護穩定工作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1.負責機關信訪維穩、接待民眾來訪、應急、反恐、掃黑除惡、消防、綜治維穩、風險評估等工作;
2.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信訪工作,辦理、接待職工民眾來信來訪,受理國家和省、市信訪部門交辦信訪事項;
3.指導所監管企業內保、反恐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4.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參與所監管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5.負責政務便民服務大數據平台轉辦事項的承接和辦理工作。
現任領導
鄭思南:黨委書記、主任
孫長琦:黨委副書記、副主任
王志剛:黨委委員、副主任
梅冬:副主任
張永良:黨委委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