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鞍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鞍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3.30
  • 實施時間:2011.03.30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鞍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暫行條例〉的決定》,已於2011年3月30日經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3月30日
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廢止《鞍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暫行條例》(1991年2月25日鞍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1年5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1991年6月20日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330(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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