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顯而易見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對於在相同領域具有一般技術水平的人而言,必須不是顯而易見的。有些國家把非顯而易見性作為判斷創造性的標準。例如美國專利法第103條規定:“假使專利對象的實質與已知的知識水平之間的差別是:對象的實質在創造該對象的時候,為具備屬於該對象領域內的一般能力的人已完全顯而易見時,不能獲得專利權。”凡通過邏輯推理、分析和試驗必然能獲得的解決方案,即認為是顯而易見的。
一般專利審查員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會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如果審查員認為該領域的技術人員不需要付出太多勞動,可以很容易的從現有技術中得到本發明的技術啟示,或者只是一些慣常手段的簡單替換,那么本發明對於現有技術來講就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不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