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易外匯托收

非貿易外匯托收是指外匯銀行經營不能以買入外幣票據處理的各種外幣票據和未列入我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鈔收兌牌價表”的各種外鈔或雖列入“外鈔收兌牌價表”,但無法鑑別真偽或殘損、破舊、不能立即收兌的外鈔。客戶要求辦理外匯托收業務時,銀行應根據委託業務性質,憑客戶填具的“托收款申請書”填制“票據托收委託書”,並記帳,借記“應收非貿易托收款項”科目,貸記“代收非貿易托收款項”科目。對於無牌價的外幣現鈔,外幣票據等其他非貿易外匯托收,應設登記簿進行登記。托收收妥後,須通知委託人攜帶“托收申請書”前來取款。其會計分錄為:借記“存放國外同業一一代收行”(外幣)科目,貸記“應收非貿易托收款項”(外幣)科目,貸記“應付及暫收款項一待付退匯及托收款”(外幣)科目。委託人來行取款時,經辦行核對印鑑,相符後方可付款,其會計分錄為:借記“其他應付款一—待付退匯及托收款”(外幣)科目,貸記“非貿易外匯買賣一外匯買價”(外幣)科目:借記“非貿易外買賣——外匯買價”(人民幣)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其他手續費收入“(人民幣)”科目,貸記“現金”(人民幣)科目。如果委託人在托收行設立有外匯存款帳戶,也司將收妥的外匯直接記入委託人的外幣存款帳戶,其會計分錄為:借記“其他應付款一—待付退匯及托收款”(外幣)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其他手續費收入”(外幣)科目,貸記“活期外匯存款一—××存款戶”(外幣)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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