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融資性擔保
  • 屬性: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業務類型,監管路徑,

業務類型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涉足融資擔保業務,但合法途徑需要通過與持牌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
在操作上,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採取兩類方式:一整鑽盼是作為“介紹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或擁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介紹項目,此時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既可以作為“純中介”,也可以經批准後,與其他擔保公司共同提供融資擔保以分享擔樂駝頌保費用;二是有銀行額度的擔辣仔紙保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犁符獄阿為債務人向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雙方各自收取擔保費用。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獨立或合作方棕厚詢祝式,從事訴訟保函、履約擔保等業務。除此以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可以從事與擔保相關的諮詢顧問等業務。

監管路徑

貸款擔保屬於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僅需持有融資擔保牌照,還需遵循擔保餘額限制等一系列規定,即槓桿率要求。但現實中,一些機構為逃避監管,以非腿危融資擔保之名,行融資擔保業務之實,引發行業亂象,監管部門曾多次整頓,較為典型的是2013年12月,中國銀監會等八部委聯合發布《關於清理規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8月底前,對轄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整頓,重點內容包括:
1.清理以“擔保”名義進行宣傳但不經營擔保業務的公司;
2.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檔鴉戶違法違規活動或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情形,堅決依法查處和取締;
3.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其實際從事的主營業務對公司名稱予以規範,標明其行業或經營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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