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綁定

非綁定

非綁定是描述本地電信公司向競爭性運營者或業務提供商提供接入的術語。非綁定原則是電信互聯互通的一個重要原則。缺乏對非捆綁網路元素的規範將損害電信市場的公平競爭。

中文名稱非綁定
英文名稱unbundling
定  義描述本地電信公司向競爭性運營者或業務提供商提供接入的術語。非綁定意味著允許後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向前者購買或租用其部分網元。
套用學科通信科技(一級學科),政策、法規與管理(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綁定
  • 外文名:unbundling
  • 適用範圍:電信領域
背景,組成部分,元素確定,元素質量,元素使用,

背景

互聯互通是指建立電信網間的有效通信連線,以使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能夠與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使用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各種電信業務。作為《WTO 基礎電信協定參考檔案》的簽約國,我國必須遵守該檔案中的所有規定。《WTO 基礎電信協定參考檔案》規定了關於電信互聯互通的一個重要原則,即非綁定原則。
在非綁定原則之下,互聯互通服務的需求方在與提供方建立互聯互通時,無需為與自己所提供的電信服務無關的電信網路設備付費;換而言之,互聯互通提供方應該把自己的電信網路設備充分分類定價,使需求方在與其互聯互通時,能夠按照自己的實際需求去選擇所需要的電信網路設備,通過這些設備以實現互聯互通,並向提供方支付這些設備的使用費用。

組成部分

非綁定原則實質上包括了非捆綁網路元素的具體確定、質量和使用三個方面。在電信行業中,網路元素是指那些用以提供電信服務的設備以及支持電信網路傳輸的這些設備的功能。非捆綁網路元素是指那些以單個形式而非多個設備捆綁的形式被提供的電信網路元素。

元素確定

我國的互聯互通相關法規規定了主導電信運營商應該制定可提供或出租的非捆綁網路元素的目錄及費用,並上報國家電信主管部門批准。從這條法規中可以看出國家電信主管部門是確定非捆綁網路元素的最終決定者。但是,由於非捆綁網路元素的目錄是先由主導電信運營商提出後才遞交給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的,所以從某個角度上而言,對於非捆綁網路元素的確定是國家電信主管部門與主導電信運營商合意的結果。這種合意實際上會帶來很大的弊端。第一,為了壟斷電信市場,主導電信運營商一定會儘量阻止或拖延競爭者進入市場。主導運營商並不願意讓自己的網路元素充分分類定價以便競爭者進入市場。所以主導運營商提交的非捆綁網路元素目錄很可能有所保留。而基於這樣的目錄所確定的非捆綁網路元素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第二,由國家電信主管部門與主導電信運營商共同確定非捆綁網路元素的行為違反了電信主管機構獨立性原則。《WTO 基礎電信協定參考檔案》規定電信主管機構應該完全獨立,並不向任何一個電信運營商負責。所以綜上所述,國家電信主管部門應該獨立確定非捆綁網路元素,以體現獨立性原則;並且規定若干非捆綁網路元素作為最低標準,以方便電信競爭者進入市場,從而確保電信市場的公平競爭。

元素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主導電信運營商向其他電信運營商提供網間互聯互通,服務質量不得低於本網內的同類業務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的同類業務質量。互聯互通是基於電信網路元素而得以建立的,所以有關非捆綁網路元素的服務質量與互聯互通的服務質量息息相關。所以為了實現上述法條的內容,我國互聯互通相關法規必須規定主導電信運營商向其他電信運營商提供非捆綁網路元素時,非捆綁網路元素的質量和接通非捆綁網路元素的連結質量不得低於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的同類業務質量。此外,《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規定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這個公平原則,主導電信運營商向其他電信運營商提供非捆綁網路元素時所適用的條件應該同等的,尤其是不得高於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時所適用的條件。

元素使用

2010 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指出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電信基礎設施領域,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實際上,這就等於要消除電信領域的壁壘,引入自由競爭。所以,為了實現電信領域的自由競爭,就必須實現需求者對其所購買的非捆綁網路元素的自由、非限制的使用。任何對非捆綁網路元素的使用限制都將會導致對自由競爭的損害。因此,我國互聯互通相關法規必須規定需求者在使用主導電信運營商所提供的非捆綁網路元素時,主導電信運營商不能對非捆綁網路元素的使用進行任何限制;需求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電信業務需要組合和使用非捆綁網路元素。此外,如果該組合和使用必須在主導運營商的技術支持之下才能完成,那么主導運營商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因為缺乏主導運營商的技術支持將會導致需求者不能正常的組合和使用非捆綁網路元素,這實質上也可以被看成對組合和使用非捆綁網路元素的一種限制。如果對於主導電信運營商而言,這一技術支持是不可行的,那么主導電信運營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因為這一舉證責任可以挫敗主導電信運營商濫用不可行這一藉口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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