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理遣還繼子案

非理遣還繼子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理遣還繼子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鄭逢吉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南宋年間,湖南人鄭文賓無子,養異姓小兒元振為子,當時未經官登記,年令也不可考,宋法律允許收養三歲以下小兒為子孫,從其姓,元振始終姓鄭,可見文賓乃是依法收養,其兄弟鄭逢吉也一直稱元振為侄。而文賓死後,鄭逢吉訴之官府,欲將元振遣還。官府依“諸養子孫,而所養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許非理遣還”之條,判定鄭逢吉無權要求遣還元振,立繼之事,原本是夫亡妻在者,從其妻,尊長與官司均無強行決定之理,元振之母非理遣還不可,更何況伯叔。逢吉在官府所畫的宗枝圖中,特地標明自己有二子,用意昭然,為此,杖逢吉一百,並於市曹枷項,示眾十日。

案件分析

如此判決,多用於傷化風俗倫理之案犯,意在擴大影響,使公眾為之警戒,免蹈舊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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