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為使組織穩定和可持續發展,也要有投資活動。所謂投資管理,指的是如何套用營運資金、固定資產及年度節餘去投資,使資產增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
- 外文名:Non-profit organizat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 繁體: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
- 基本原則:三個
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的原則,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的措施,1.投資和貿易的區別,2.董事會負責制,3.專業諮詢和投資經理制,4.投資的基本原則,5.投資類型的限制,
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的原則
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有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安全低風險,二是有一定的投資回報率,三是保證基金的增值。根據這三個基本原則,擬訂投資策略時,需考慮下列參數:投資目標、投資期、風險極限、要求的回報率、要求的流動性、支出的原則、需簽訂的契約、法規所給的限制等。
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為體現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的上述三個原則,一般通過立法給予特別的規定。比如美國允許基金會投資於股票和債券,但必須遵循《一般謹慎投資者法》(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按照這項法令,基金會的投資不是為了營利目的的“投機”,而是在確保操作穩健、風險合理基礎上的“投資”,為此要求基金會的理事承擔投資的責任。為減少風險,美國許多大的基金會通常將其資金的60%投資於股市,30%投資於債券,剩餘10%作為存款。
此外,美國稅法規定,禁止基金會的“內部交易”(self-dealing)。內部交易指基金會與其“圈內人”發生的各種交易行為,包括買賣、租賃、借貸、資產及收益的使用或轉移等。“圈內人”包括主要捐助人或企業、基金會理事,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等。因為內部交易違反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信(accountability)原則,會帶來各種利益衝突。
非營利組織投資管理的措施
非營利組織通常需要進行投資活動以保證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政府對非營利機構投資活動的一些規定即為投資規制。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投資活動都有相應的管制規定,這些規定不盡相同。下面以英國為例介紹政府對非營利組織投資的管制措施。1995年,英國慈善委員會發布了題為“慈善基金的投資”的檔案,對非營利組織的投資管理做了具體的規定。
1.投資和貿易的區別
所謂“貿易”是指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商品或勞務的購買和轉賣。一般來說,非營利機構的貿易行為被法律所禁止。非營利組織通過貿易活動所獲取的利潤不享受稅收優惠。
2.董事會負責制
董事會對非營利機構的投資活動負有全面責任。投資要有健全的投資政策。這一政策應滿足兩方面的需求:投入的資本能夠保值,可能的情況下要實現增值。如若董事會成員用基金進行投資活動並遭受了損失,個人會被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專業諮詢和投資經理制
一般來說,非營利機構在進行任何一項投資之前(不論其投資額的大小)都要進行適當的諮詢。為了避免或減少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投資諮詢是非常必要的。提供諮詢者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和投資方面的經驗,建議一般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4.投資的基本原則
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投資應該遵循,安全和道德兩個基本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非營利組織要確保其投資的安全性,進一步講,就是要求非營利組織成為基金資源的消極持有者,而不是財富的積極創造者。為了確保投資的安全性,非營利機構應進行多樣化的投資和對某些風險大的投資類型進行限制。
5.投資類型的限制
對投資類型的限制主要是指投資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或認可。同時也是出於投資安全性的考慮。此類限制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商品的買賣和昂貴藝術品的購置。昂貴藝術品價格波動較大,即使有回報也完全取決於市場狀況,不能適應於非營利組織有關活動的需求,並且在保存期間不會產生任何收入。二是投機行為和期貨交易。三是房地產投資。房地產投資被認為是風險比較大的投資。因此,這種投資類型不受鼓勵。具體來說是因為房地產投資需要較高的投資技巧,需要不同的專業知識;另外,購置的房地產需要認真加以管理,這樣會給組織造成一定的財政負擔;還有,房地產在存續期間,並不一定能夠保證其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