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9條第一款規定,犯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