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 |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 |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罪名。概念 自然界中的物種總是處在不斷遷移、擴散的動態中。而人類活動的頻繁又進一步加劇了物種的擴散,使得許多...
四十三、【增加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四十四、【增加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犯罪】四十五、【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的犯罪】四十六、【修改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妨害興奮劑管理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