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即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這種宗教或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權利。(2)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憲法都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公民從事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或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中國基督徒在進行宗教活動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與外國的宗教組織和團體發生組織上的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