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規水是指經處理後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鹹水等。開發利用非常規水具有增加供水、減少排污、最佳化水資源配置體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等重要作用,是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分類,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鹹水,利用方式,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鹹水,利用量,面臨的機遇,國家政策措施,
分類
再生水
根據《節約用水術語》,再生水是指污(廢)水經過處理後,滿足某種用途的水質標準和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再生水有時又被稱為中水,但再生水不等同於中水。再生水水源更為廣泛,包括生活、工業、農業污水等,而中水水源通常特指建築物或者建築小區中的排水。
集蓄雨水
集蓄雨水具體指通過修建集雨場地和微型蓄雨工程(水窖、水櫃等)收集、存儲並加以利用的天然降水。
海水淡化水
海水淡化即利用海水脫鹽生產淡水。
礦坑(井)水
礦坑(井)水為煤礦等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直接利用或進行淨化處理後利用的露天礦坑水、礦井水。
微鹹水
微鹹水定義為礦化度為2—5g/L的地下水。
目前,自然資源部門在有關地質調查中只對礦化度小於5g/L的地下水進行統計,因為這一鹽分含量的地下水較具有開發利用價值。
利用方式
再生水
再生水主要有集中式與分散式兩種利用方式。在市政排水管網通達區域,且用戶分布較為密集、用戶規模和水質要求比較穩定的條件下,一般採用集中式利用模式,通過建設再生水處理廠、加壓泵站、再生水供水管網、再生水取水栓等,集中開發利用再生水;在市政排水管網或再生水供水管網未通達區域,一般採用分散式利用模式,由住宅小區、學校、機關單位、工業企業等按照“節水三同時”制度,自建或拼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將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我國主要採用“集中式與分散式相結合”的模式。按照利用途徑劃分,我國再生水利用主要劃分為農林牧漁業用水、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環境用水、補充水源水五種模式。
集蓄雨水
按照利用途徑劃分,我國雨水集蓄利用主要劃分為農村生產生活用水、城市環境和雜用水、工業用水三種模式。農村生產生活用水模式是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山丘區),結合地形地貌建設水池、水窖和坑塘工程等,收集、處理雨水,主要用於農業灌溉、居民生活用水、牲畜用水等;城市市政生活雜用水模式是利用建築屋頂、草坪、庭院、道路等,或建設雨水收集池、處理池等設施,收集、處理雨水,主要用於園林綠化、道路噴灑、景觀補水、消防、洗車、沖廁等;工業用水模式是工業企業通過建設集流系統、水質預處理系統、儲存系統、淨化系統和取用水系統等,收集、處理雨水,用於工業生產,補充置換自來水。
海水淡化水
按照受水區域劃分,我國海水淡化水利用主要劃分為市政供水、工業園區“點對點”供水和海島獨立供水三種模式。市政供水模式的特點是,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管網,由地方水務公司或自來水公司統一調配使用,該模式適應性較強、穩定性較好,適用於水資源短缺的沿海城市。工業園區“點對點”供水模式是在沿海產業園區,依託電力、化工、石化、鋼鐵等重點行業,規劃建設大型海水淡化工程,配套建設輸送管網,實施“點對點”分質供水,該模式主要適用於高耗水工業企業。海島獨立供水模式是由於海島的特殊性而獨立存在的一種供水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海水淡化水主要用於軍民飲水,工程規模一般為中小規模,但對於解決海島軍民用水需求意義重大。
礦坑(井)水
按照受水區域劃分,我國礦坑(井)水開發利用主要包括礦區自用、工業園區“點對點”供水、景觀環境用水三種模式。礦區自用模式是收集、處理礦坑水,主要用於礦區工業生產用水、綠化、降塵、居民生活用水等。工業園區“點對點”供水模式是收集、處理礦井水,通過管網輸送至附近的工業園區,主要用於園區工業生產用水、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居民生活用水等。景觀環境用水模式是收集、處理礦井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園林綠化、河湖補水等。
微鹹水
按照利用方式劃分,我國微鹹水開發利用主要劃分為灌溉利用、淡化利用兩種模式。灌溉利用模式又可分為直接灌溉、鹹淡混灌和鹹淡輪灌等,主要用於解決淡水灌溉水量不足的問題。微鹹水淡化利用模式與海水類似,但主要以小型化、分散化的反滲透淡化處理供水為主,主要用於城鄉供水的水源補充,以解決部分地區的飲水困難問題。
利用量
2023年,全國非常規水利用總量為212.3億立方米,其中再生水利用量為177.6億立方米,集蓄雨水利用量為10.8億立方米,海水淡化水利用量為3.8億立方米,微鹹水利用量為12.6億立方米,礦坑(井)水利用量為7.5億立方米。近十年來,我國非常規水利用量增長迅速,根據《中國水資源公報》數據,2012-2023年全國非常規水利用總量從47.6億立方米增加至212.3億立方米。

2023年全國非常規水利用量構成情況圖
年份 | 非常規水 | 合計 | ||||
再生水 | 集蓄雨水 | 海水淡化水 | 微鹹水 | 礦坑(井)水 | ||
2012 | 35.8 | 7.7 | 1.1 | 3 | — | 47.6 |
2013 | 36.8 | 12.3 | 0.8 | 3 | — | 52.9 |
2014 | 46.5 | 10.1 | 0.9 | 3.2 | — | 60.7 |
2015 | 52.7 | 11.2 | 0.7 | 4.1 | — | 68.7 |
2016 | 59.2 | 10.3 | 1.3 | 2.8 | — | 73.6 |
2017 | 66.1 | 13.8 | 1.2 | 2.4 | — | 83.5 |
2018 | 73.5 | 11.4 | 1.5 | 2.3 | — | 88.7 |
2019 | 87.3 | 9.6 | 1.4 | 3.3 | 6.2 | 107.8 |
2020 | 109 | 7.9 | 2.3 | 3.9 | 8.9 | 132 |
2021 | 117.2 | 6.9 | 2.9 | 3.3 | 8 | 138.3 |
2022 | 150.9 | 10.5 | 4.0 | 3.2 | 7.2 | 175.8 |
2023 | 177.6 | 10.8 | 3.8 | 12.6 | 7.5 | 212.3 |
註:2012—2018年未對礦坑(井)水利用量進行統計。

2012-2023年全國非常規水利用量變化情況圖
面臨的機遇
黨中央高度重視非常規水開發利用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對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化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系列檔案中對開發利用再生水、礦井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作出了制度安排。近年來,新華社、人民日報、央視總台高度聚焦再生水開發利用進展及典型案例,非常規水利用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此外,雖然我國再生水等非常規水利用量逐年增加,但與再生水利用率較高的已開發國家相比,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具備大規模開發潛力。
國家政策措施
根據中央編辦印發的“三定”規定,水利部具有“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職責。《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對再生水等非常規水利用提出明確要求。近年來,水利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將非常規水利用量納入用水總量強度雙控指標體系,印發《關於加強非常規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導意見》《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在29個省份的78個城市開展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發布《再生水水質標準》《城鎮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指南》等行業標準,開展再生水利用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