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法

非常法:“平時法”的對稱。因戰爭或動亂等緊急情況的發生而頒布的法律。具有臨時性、緊迫性、效力權威性的特點。它們實施可能暫時中止全部或部分平時法的效力。公民的民主自由權利也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它有效的合理界限應以緊急情況的存在和需要為準,一旦這種情況消逝,就應終止其效力。任何不以緊急情況的實際存在和需要為依據的非常法都是違背法治原則的。這樣的非常法是實行專制獨裁統治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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