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樂縣教育科技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靜樂縣教育科技局
- 上級單位:靜樂縣人民政府
內設機構,主要責職,
內設機構
第五條 教育科技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
負責文秘、檔案、宣傳、教育信息發布、重要文電的起草工作與管理,以及信訪、保密、後勤管理政務應急等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務會、局機關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編制2名。
(二)人事股(職稱辦公室、縣語言文字辦公室)
承擔全縣教育系統人事、編制、勞資、檔案等工作;負責全縣教師及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和崗位培訓;負責管理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考核獎懲、評模評優、調整、流動等職責;負責全縣中國小教師校長的考核工作;負責離退休教師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參與編制全縣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方案,參與組織實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安排工作;貫徹落實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套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國語測試工作;承辦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幹部的考察任免。編制1名。
(三)計畫財務股(內審股)
擬定全縣教育科技的發展規劃;負責全縣綜合統計工作,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預算決算;負責所屬單位的經費的基礎建設投資,擬定基礎建設投資的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所屬單位重點工程的申報工作並參與重點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和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的管理;負責統計並監督全縣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請況;負責本系統的外資利用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物價檢查等方面的協調工作;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有關學校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的財務檢查監督和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工作。編制2名。
第六條 教育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含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2副。
第七條 教育科技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靜樂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執行。
主要責職
第一條 根據《中共忻州市委辦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靜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發〔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育科技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教育科技局。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研究教育領域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方針政策、教育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協調督促落實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條 教育科技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機構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機構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教育和科技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全縣有關教育的考核獎懲辦法、學校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行政審批、執法監督等行政事務工作。
(二)承擔全縣各類學校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根據設定標準,承擔各級各類學校設定和調整的呈報工作;指導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依法依規設定局機關內設股室。
(三)承擔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任務,負責幼兒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的領導與協調工作。貫徹落實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落實全縣中國小的教材建設和使用管理以及地方教材的編寫和核定的相關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監測工作。
(五)引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發展與改革,貫徹落實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指導檔案,密切配合市級以上相關部門對職業中學校的設定、更名、撤消、調整的審核工作。規範中等職業教育教材使用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承擔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負責全縣校財中心管理工作以及財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承擔統計全縣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監測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指導、監督教育系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與助學貸款發放工作,負責我縣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的管理。
(七)負責指導組織關係和各級各類學校黨的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外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縣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管理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教育工會領導工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九)統籌管理全縣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管理全縣成人教育、學歷教育的申報工作;擬定義務教育階段城區各學校的招生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方案。負責管理民辦學校設立的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十)負責全縣學校的圖書儀器配套、現代教育技術設施設備建設的規劃和實施。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教育方面不同層次的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教育系統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開展與港澳台教育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漢語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建設,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申報工作。
(十三)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承辦民辦教育的設定、審批、管理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
(十四)規劃並指導全縣教育科研工作;巨觀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科研成果的套用和推廣。
(十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縣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高端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
(十六)遵照國家方針、政策,結台本縣實際,研究制定縣級科技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和縣級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十七)擬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組織擬定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
(十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申報和管理。
(十九)負責縣科研開發與科技創新基地的建設,參與編制縣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全縣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負責擬定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十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思路和重大措施建議,指導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和科技中介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二十二)牽頭建立全縣統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縣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二十三)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
(二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二十五)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六)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推薦工作。
(二十七)承擔本行業領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職責。
(二十八)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九)職能轉變。縣教育科技局要深化教育領域“放管服效”改革,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學校辦學主體作用,全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統籌教育資源,加強對辦學方向、標準的質量的規範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