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樂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靜樂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所屬地區:靜樂縣
- 所屬部門:靜樂縣人民政府
內設機構,主要責職,
內設機構
第四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組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日常運轉。綜合協調機關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會務、督查、接待、機要、值班、保密、大事記、信息、檔案、議案、提案、安全、紀要、印鑑、後勤、人事勞資、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協調工作。負責機關的信息化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負責機關國有資產、房產、基本建設和物資設備等的管理。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承擔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關係。編制1名。
(二)工業信息股(行政審批管理股)
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大問題的調研、課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提出工業運行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運行的綜合協調,解決工業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服務企業體系建設,形成服務企業常態化機制。承擔工業領域的產業安全及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管理和節能監察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促進、廢舊物資再利用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和企業節能環保工作。參與擬訂全社會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促進規劃,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組織工作。負責經濟運行中的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綜合協調。監測分析全縣公路、鐵路、民航及郵政、電信生產運行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全縣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護管理和改造工作。擬訂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業政策,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統籌負責工業行業落後產能退出、產能置換相關工作。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實施汽車行業產業規範管理事項,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相關工作。承擔軍民融合相關工作。負責企業技術改造工作,並組織實施。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項目招投標及諮詢有關工作。組織全縣工業和信息化企業開展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全縣新材料,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等原材料,化學和焦化工業產業促進和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散裝水泥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全縣裝備工業產業促進和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引導行業合理布局。承擔電子信息產業促進和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信息化工作,研究擬訂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協調有關工作。推動工業網際網路發展。推動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協調推動網路資源共享和寬頻發展。負責信息化領域的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編制1名。
(三)商貿股
擬定促進市場體系建設和城鄉市場發展的規章和政策措施;推進各類商品市場建設,負責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進商務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各類無店鋪銷售規範發展,承擔直銷管理工作;承擔全縣藥品流通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推動追溯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汽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舊機動車交易和報廢汽車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期貨市場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和社區商業發展;按有關規定對拍賣、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商務領域消費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市場運行監測和內貿行業統計;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實時預測預警、信息引導和市場調控工作;貫徹執行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全縣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流通行業管理與促進發展工作;推進商貿物流體系建設,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家政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促進餐飲服務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商貿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進行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的相關政策,擬定發展戰略;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牽頭擬定我縣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擬定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擬定全縣外商投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利用外資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縣會展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管理國內會展與涉外經貿展覽活動。制定全縣開發區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縣各類開發區(園區)建設;指導並管理全縣招商引資、促進外來投資工作。擬定全縣口岸發展規劃,推動全縣電子口岸建設。編制1名。
(四)國有企業管理股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工作,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聯繫所監管企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技術創新、招商引資等工作。研究制定支持、指導所監管企業深化改革轉型發展的政策。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專業化重組。
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培育新動能,加快轉型發展。協調所監管企業生產要素,推進所監管企業之間的協同協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瘦身健體,處置“殭屍企業”,壓縮管理層級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
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建立健全企業國際對標、行業對標體系,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負責全縣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全縣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綜合協調和指導全縣民營企業發展。編制1名。
第五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第六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靜樂縣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主要責職
第一條 根據《中共忻州市委辦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靜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發〔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靜樂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局、縣商務局、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商務工作、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商務工作、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民營經濟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民營經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民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經濟、市場運行、商品供求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經濟運行中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開展重要運行要素的保障協調。組織推進工業、商務領域現代物流發展工作。
(四)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資金安排使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類項目)的核准、備案。負責全縣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最佳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全縣有關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負責培育發展全縣戰略性新興產業,承擔全縣新材料、原材料、裝備製造、化學工業、消費品和電子信息等行業管理和產業促進工作,承擔藥品儲備管理職責,辦理山西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有關事務。
(七)綜合分析工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指導行業和企業節能環保工作。參與擬訂全社會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八)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負責建立服務企業常態化機制,統籌推進服務企業工作。
(九)承擔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管理職責,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縣信息化工作。統籌推進全縣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安全,協調工業領域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推進工業數位化、智慧型化、網路化製造和套用。
(十一)負責全縣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負責大數據建設的規劃組織實施、項目統籌管理等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對全縣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十三)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技術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七)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罰,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八)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十九)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定有關制度,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
(二十一)負責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擬定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及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二十三)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信息引導和市場調控工作。
(二十四)貫徹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二十五)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負責與防擴散相關的工作。
(二十六)牽頭擬定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二十七)貫徹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以及多邊、雙邊經濟合作政策,協助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二十八)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與涉及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的應訴工作。
(二十九)擬定外商投資政策;負責申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負責申報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組織全縣“三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
(三十)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
(三十一)負責全縣對外援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我縣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的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三十二)貫徹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授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三十三)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擬定全縣口岸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口岸開放或關閉的審理及報批工作,檢查督促口岸配套設施建設及技術改造等工作;承擔口岸檢查檢驗、服務保障等綜合管理協調工作;推動全縣電子口岸建設。
(三十四)制定全縣開發區(園區)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縣各類開發區(園區)建設;承擔全縣開發區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初審與申報工作;指導和促進全縣開發區、園區招商引資、產業轉型、科技創新工作;負責承辦全縣開發區、園區考核、綜合評價、人才培訓、統計等工作。
(三十五)指導並管理全縣招商引資、促進外來投資工作。
(三十六)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十七)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十八)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三十九)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十)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四十一)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四十二)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
(四十三)承擔本行業領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職責。
(四十四)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十五)職能轉變。加強和改善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供改和綜改相結合,深化改革創新,推動形成有利於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要全面推進“放管服效”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服務企業效能,加快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實施製造強省、網路強省戰略,促進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工業和信息化高質量轉型發展。
轉變商務管理職能,強化商務發展規劃、運行監測和信息發布職能,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促進開放型經濟和商貿流通業高質量發展。大力加強效能建設,進一步最佳化運行流程,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提高商務公共服務能力與水平。
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科學實施國有資本監管,以提高國資監管效能、激發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不斷最佳化監管方式,明晰權責邊界。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發揮大數據監管作用,強化風險管控、資本運營和審計監督,促進深化改革、調整結構、最佳化創新和轉型升級。圍繞管好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加快實現以管資產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全縣經濟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四十六)職責分工。
(1)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組織工作。
(2)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緊急狀態下有關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