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將承擔的水利、水保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交易職能劃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並結合實際,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規章和制度。
(二)管理全縣水政、水資源工作,負責調處水事糾紛、查處水事、水土流失案件;組織實施取水和水土保持開發許可制度;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調查、監督和評價;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水資源費、河道采砂費的徵收和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堤防安全的管理。
(三)組織擬定全縣水利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全縣主要河流、區域調水、小流域治理和梯田建設的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和灘涂地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縣內主要河流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
(五)負責組織縣內水利工程建設,對全縣
水利工程建設、水利綜合經營和庫區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灌區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水利灌溉、節水工作。
(七)負責全縣抗旱、防汛工作,承擔縣抗旱防汛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縣農村水利、人畜飲水、鄉鎮供水和病區改水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設和水環境保護等城市水利工作,逐步實現城鄉水務一體化,對全縣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
(十)組織籌集用於水利建設的各項資金,並檢查監督其使用情況,監督實施水利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安全保衛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縣抗旱防汛辦公室牌子)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負責黨委、局務會議和綜合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實施監督;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考核、培訓教育、機構編制、人事調配、技術職稱評聘、技術工人晉等升級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縣抗旱防汛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保留縣抗旱防汛辦公室科級建制,設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
(二)水建股
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水利基建項目的驗收鑑定;承擔農村水利、人畜飲水、鄉鎮供水等工作;負責擬定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負責小型水利工程的立項、勘測設計、可行性研究、申報、審批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實施方案的編制,做好庫區移民扶持項目的立項、審核和驗收。
(三)水管股(掛河道管理站牌子)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水利工程設施的維護、灌溉管理和經營管理工作;制定水費征管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編制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水利科技引進和推廣工作;指導基層水管所(站)日常工作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核發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負責全縣河道、水庫、渠道和水域及其岸線、行洪、蓄洪工程,保護縣內的灘涂地。
(四)財務股
負責全縣水利基層單位財務會計的審計監督和管理;多渠道組織籌集用於水利建設的資金,制定各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調節措施,監督檢查各項水利資金使用狀況;對水利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政策規定,按時完成工作人員工資的編報審批;負責局機關財務、接待和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其他事項
(一)靜寧縣水土保持局,科級全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3個職能股室:辦公室、梯田建設股、流域治理股。主要職責: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土保持開發規劃、年度計畫和全縣小流域綜合治理、梯田建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統一管理全縣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梯田建設工作;負責水土流失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生產建設性單位採石開礦、棄土棄渣、道路建設;監督和管護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成果;組織實施全縣梁峁的水保防護林建設;負責全縣溝道水保小型攔蓄工程建設和造林工程。
水土保持局下設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水保工程建設站、機修梯田服務公司3個事業單位:
1.靜寧縣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科級全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負責查處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依法保護和管理水土保持設施;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執行“三同時”制度,對違反水土保持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或其它行政措施;負責水土流失防治糾紛的調解工作和水土流失監測管理。
2.靜寧縣水保工程建設站,科級全額事業單位,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負責全縣淤地壩建設、小流域綜合治理、梯田建設等小型公益性水保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3.靜寧縣機修梯田服務公司,副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設經理1名。承擔全縣梯田建設、田間道路等建設任務。
(二)靜寧縣水政監察大隊,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設大隊長1名。負責全縣水事案件的查處,調處水事糾紛,處理水事方面的來信來訪。
(三)靜寧縣水利管理總站,科級全額事業單位,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負責轄區內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任務下達、水量調配、水質監控、水錶校驗和財務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基層水管單位做好水資源管理保護、灌溉服務與工程管理工作,推廣水利工程管理服務的新知識、新技術及新成果。
(四)靜寧縣水利工程建設站,科級全額事業單位,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負責全縣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農村飲水安全、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五小”工程等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五)靜寧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與安全管理站,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設站長1名。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管,落實項目各參建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一崗雙責”制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的培訓及考核工作。
(六)保留東峽、西乾渠、甘渭川、響河、鞍子山、北岔集、團結渠7個灌區管理所,為股級公益性財政補貼事業單位。東峽灌區管理所負責東峽水庫和跨司橋、城關、城川3鄉鎮的東峽中型灌區及城關、城川、司橋3鄉鎮人飲供水工程經營管理。西乾渠、甘渭川、鞍子山、團結渠、北岔集、響河灌區管理所,分別承擔西乾渠灌區、西凡溝和南齊岔水庫及甘渭川灌區、鞍子山攔河閘及灌區、團結渠灌區、王家溝水庫及北岔集灌區、響河和李堡水庫及響河灌區的工程管護、供水調度、科學灌溉、科技推廣、防洪度汛等公益性職能。
界石鋪、八里、治平、古城、甘溝、新店、細巷、紅寺、李店、仁大、威戎、雙峴、原安、靈芝、三合、四河、雷大、曹務、余灣、賈河、深溝等21個鄉鎮水利管理站,為股級事業單位,為縣水務局派駐鄉鎮的機構。北岔集灌區管理所加掛界石鋪鎮水利管理站牌子,西乾渠灌區管理所加掛八里鎮水利管理站牌子,鞍子山灌區管理所加掛治平鄉水利管理站牌子,甘渭川灌區管理所加掛古城鄉水利管理站牌子,響河灌區管理所加掛甘溝鄉水利管理站牌子,團結渠灌區管理所加掛新店鄉水利管理站牌子。鄉鎮水利管理站負責在轄區內開展縣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水資源管理與保護、防汛抗旱、水土保持、農田水利建設、水事糾紛調解、水法規宣傳和水利科技推廣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組織指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建設與運行。
(七)靜寧縣水利工程公司,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設正職1名、副職2名。承擔全縣水利工程的建設任務。
(八)靜寧縣水利新技術工程公司,副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設正職1名、副職1名。承擔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及水利新技術的研究與推廣任務
(九)靜寧縣自來水公司,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設正職1名、副職2名。負責城區及周邊鄉鎮自來水的生產、供應及管道安裝與維護管理工作。
(十)靜寧縣抗旱服務隊,股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負責全縣防汛、抗旱生產所需各種水利器械的組織調運、銷售、存儲;承擔相關設施的維修配套等服務工作。
(十一)相關職責分工
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水環境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保局協商一致。
城區涉水事務的職責分工。城區供水、節水管理職責和河道防洪職責由縣水務局負責;城區排水、污水處理和防洪職責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
附則
本規定由靜寧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