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寧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平涼市委辦公室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靜寧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平辦發〔2014〕73號)和《中共靜寧縣委靜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靜寧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靜發〔2014〕31號)精神,設立靜寧縣司法局,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刑罰執法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職責。
(三)增加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四)增加行業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

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承辦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縣律師、法律顧問、司法考試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四)監督管理全縣的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活動。
(五)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司法鑑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
(六)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刑滿釋放和解除社區服刑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服裝、車輛等裝備。
(十一)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考核幹部;會同人社部門辦理全縣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靜寧縣司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落實;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和綜合;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統計、信訪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辦理本單位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調研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律師、公證工作;管理局機關財產。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掛靜寧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縣法制宣傳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公民普及法律常識教育;指導檢查考核依法治理工作;負責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法制教育新聞宣傳工作。
(三)基層工作股
負責全縣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矛盾糾紛的排查、疏導、預防和調處工作;制定並督促落實基層司法所和調解組織的各項制度;承擔基層司法所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負責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業務的統計、調研工作。
(四)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股
監督管理全縣社區服刑人員教育改造的刑罰執法工作;指導管理協調好有關單位做好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社區服刑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其他事項

(一)24個鄉鎮司法所和城區街道辦事處司法所,為縣司法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副科級建制。
司法所的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負責刑滿釋放與解除社區服刑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落實社區矯正有關法律規定,教育改造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法工作;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二)靜寧縣公證處,為直屬縣司法局的行政機構,副科級建制。主要職責:依照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檔案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
(三)靜寧縣法律援助中心,股級全額事業單位,隸屬縣司法局管理。主要職責:審批管轄全縣範圍內的法律援助申請,按規定承辦或組織辦理有關法律援助案件;監督法律援助業務、案件辦理質量及承辦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情況,指導協調組織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監督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為社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四)靜寧縣律師事務所,副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縣司法局管理。主要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提供各種法律服務;承擔法律援助的有關業務。

附則

本規定由靜寧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靜寧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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