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靜嚴寺
- 外文名稱:Jing yan si
- 地理位置:湖南平江縣石牛寨鎮水瀝村
- 氣候類型:亞熱帶氣候
- 占地面積:300餘平方米
- 門票價格:免費
地圖信息,
靜嚴寺,舊名靜慮庵。《同治平江縣志》稱:靜嚴寺"寺後有蓮花石,前有龍溪,景極幽曠"。位於平江天井山下水瀝村之龍溪旁。宋建,乾隆中期,僧懷參重修,改今名。鹹豐中期,住持僧臥雲增修。釋臥雲,又名懶痴,俗稱朗和尚,或稱懶僧、痴僧,俗姓胡。大坪鄉(石牛寨鎮)水瀝村沙埂上人。幼出家靜嚴寺,受戒律,力田自給,饒於財。遂重萁佛殿,授岳州府僧綱司都綱。性好儒書,工詩文古詞,樂與文士酬唱。著《桔榴山館詩初稿》2卷,《續稿》2卷,《古名德偈頌錄》4卷,《釋氏事略》4卷等。
因釋臥雲被授岳州府僧綱司都綱,明清朝的各級僧官不置署,僧司便直接設在靜嚴寺院之內。明清《會典》規定:凡內外僧官、專一檢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規。違者從本司懲治。若犯與軍民相干者、從有司懲治。明太祖朱元璋實施高度的中央集權政策,建立一套嚴密而綱目齊備的僧官網路。中央除設太常寺外,設僧錄司和道錄司,隸屬於禮部統轄之下。
洪武二十九年,太祖把禮部所轄的祠部改為“祠祭清吏司”(簡稱為“祠祭司”),總攬宗教的政令大綱,分別掌管僧尼試經給牒、僧籍名冊、僧官的選補、寺額的賜給等的政令大權,原先的僧錄司只處理具體的宗教事務,例如實際調查全國僧侶總數,製作資料詳備的名冊,包括姓名、年籍、出家受戒的時、地、受業師、歷年行止等;編制天下寺院總冊,詳載啟建年代、住持、住眾人數、僧舍數目等資料,向祠部申報;推薦住持人選,以供任用之參考;主持經試,於祠祭司核可之下,填發度牒;約束天下僧眾,嚴守戒律,闡揚教法;對違反戒律者,經調查後,申報祠祭司加以處置。清代仍沿襲明制,僧錄司管理佛教各寺廟。道錄司管理道教各宮觀。在全國各地也承明制,對佛教的管理,府設府僧綱司都綱、副都綱,州設州僧正司僧正,縣設縣僧會司僧會;對道教的管理,府設府道紀司都紀、副都紀,州設州道正司道正,縣設縣道會司道會。各機構之職責為:(一) 清點僧尼人數,做成簿冊。(二)甄選寺院住持。(三)頒發度牒。(四)監督、指導僧尼行事。上述官員皆系“遴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予度牒。
一九一二年以後,孫中山先生宣布“政教分立”,取消僧官制度,在八指頭陀寄禪大師的奔走下,核可成立“中華佛教總會”,存在一千六百年之久的僧官制度終告結束。清時岳州府轄巴陵、平江、臨湘、華容四縣,故靜嚴寺也成為懲戒岳州府違戒僧人的寺廟,四縣區寺廟的犯戒僧人都被送到靜嚴寺接受懲戒,寺中受戒僧人最多的時候有2000多名。相傳全國三件御賜袈裟,靜嚴寺就有一件。當時這樣大的寺廟在我國佛教歷史上都屈指可數,可謂在全國盛及一時。禪門清規對犯規者的處理,宋代楊億在《百百丈清規定》云:“或有假號竊形,混於清眾,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掛褡,擯令出院者,貴安清眾也。或彼有所犯,集眾公議行責;即以拄杖杖之。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收恥辱也。”禪寺內“肅眾”的方式很多,輕則有“罰香”、“罰錢”、“罰油”、“跪香”、“罰齋”,重則有“杖責”等,最重則為“擯罰”。對處罰方式及執行方法,“清規”內規定得十分細密。基本的“處罰”為五等,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其中波羅夷之罪(淫、盜、殺、妄語),屬“性罪”,即其道德本質便是“犯罪”之意,故不得用“悔罪”的方法以除罪。犯此種戒條者,再也不能修得道果;“不共住”,即擯出(滅擯)僧伽之外,即“犯重焚衣缽,應當集眾人,山藤香板示恥,驅擯出偏門”是也。波羅夷之罪應一律擯出僧團。但初犯淫戒的,如立即向僧團自首(發露)而又表示痛改前非者,雖失去比丘的身分,但仍許不予滅擯。惟須有二十位清淨比丘(未犯戒之僧人)之前請求懺悔,然後降其身分成為“與學比丘”,終身受持(積極的去做或消極的不能做)三十五件事;其地位在清淨比丘之下,沙彌之上,失去僧權<不得參加舉發他人犯戒之羯磨(舉凡授戒、說戒、懺悔,乃至各種僧團公共事條的處理所應遵行的一定程式,統稱為“羯磨”>),且終身要為眾比丘作洗廁擔糞之類的苦行。其他之罪可藉懺悔以除去,但程式較複雜。如比丘犯戒,要在二十名清淨比丘前懺悔。比丘尼犯戒更嚴重,須分別在二十位比丘及二十位比丘尼前懺悔。多是隨犯隨懺悔,但亦可在每半個月舉行“布薩”時悔(出家僧團每隔半個月集會修持的一種制度)。另外,還有“自恣”,實在就是僧團內部一年一度的檢討反省大會。總之,懺悔在犯戒後是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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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岳陽市平江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