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本單位在職人員編制數為行政編制19人,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事業編制13人,合計編制數為34人。現在實際人數為30人,其中:在職人員正科級12人,副科級9人,科員1人,事業編制人員6人,工勤編制人員2人。現有退休人員 32人。本單位內設辦公室、財務和基金監督股、行政審批服務股等9個股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地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
  • 所屬部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趙明(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實施辦法;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負責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指導全縣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和落實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擬訂和組織落實全縣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和福利分配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工資和上級福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福利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監督國有(集體)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和全縣工資發放政策的執行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批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傷致殘鑑定及應享受待遇的審批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監督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靖(回靖)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牽頭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人事股牌子)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印、綜治維穩、計畫生育、行政後勤、議案提案辦理和接待聯絡、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和有關新聞宣傳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維護和數據管理;負責硬體設備和網路線路的維護和管理。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行政審批服務股(加掛政策法規與勞動關係股牌子)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牽頭協調需送其它股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承辦本部門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許可權簽署審查意見;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計畫和實施規範,並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三統一”工作;負責依法行政考核評議工作,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定和落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國家和省級勞動模範的評審;指導和協調職工分流安置的相關工作。負責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調配工作。
(三)人力資源與就業促進股(加掛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職業能力建設股牌子)擬訂全縣人才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辦法,依法規範和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法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全縣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基地工作;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就業困難人員各項補貼政策的審核;負責全縣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負責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完善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職業培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推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劃指導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及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事後備案工作;組織管理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和人員信息管理;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新就業高校畢業生初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的有關規定,承辦全縣政策性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加掛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審核與監督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及聘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管理及證書的審驗工作;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全縣人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貫徹落實執行國家、省、縣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靖(回靖)工作或定居政策;承擔國(境)外機構在縣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建立人力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擬訂成果鑑定,表彰獎勵及推行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境)外人才表彰獎勵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六)工資福利股(加掛退休人員管理股、縣工資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獎金、津補貼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根據國家、省、縣工資政策制度和標準,負責審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調動、錄用、退休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以及新參加工作人員的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定級工資;組織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認定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等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退職)和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
(七)社會保險管理股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新型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社會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新型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新型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新型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措施、落實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縣直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型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負責全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核准工作;貫徹實施上級有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執行省、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本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及勞動能力鑑定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擬定傷病醫療期、勞動能力、職業康復標準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擬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全縣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年審工作及定點藥店協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承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事故調查和工傷認定、報批工作。負責落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及工傷待遇標準的核准。負責工傷定點醫院的認定、年審工作。
擬定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檢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稽核規則並監督實施。
(八)公務員股(對外可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公務員局)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職務任免、獎懲、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述控告等方面的實施意見,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有關政策規定,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實施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交流制度,參與擬訂實施公務員調任、轉任有關辦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任、轉任有關工作,按照許可權辦理縣直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和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負責組織公務員培訓工作;實施完善全縣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辦理縣人民政府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承擔審核上報國家、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公務員懲戒政策。
(九)財務和基金監督股
承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和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承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和執行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審核各項社會保險調劑金分配方案;承擔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法違紀案件;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現任領導

局長: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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