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鄉約碑位於青陽鎮梅山鄉賢祠內,明萬曆十六年(1588)立,列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花崗岩石碑,高2.62米,寬0.91米,長方形,篆額《青陽鄉約記》,字徑0.11米;正文陰刻楷書965字,字徑0.04米。為張瑞圖等18人共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陽鄉約碑
- 位置:青陽鎮梅山鄉賢祠內
- 建立時間:明萬曆十六年(1588)
- 性質: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青陽鄉約碑
明代嘉靖年間,福建泉州府晉江縣的青陽鄉,曾經在罷職家居的官員莊用賓的主持下舉行過鄉約。此約的緣起、大概內容和成果曾記載於嘉靖二十四年(1545)一塊題作《青陽鄉約記》的碑刻上。此記在萬曆十六年(1588)叉再鐫刻立碑,碑石豎立於如今的晉江市石鼓廟中的鄉賢祠內。這塊碑石在1950或60年代遭到破壞,一斷為二,到了1991年才獲得修復和重新豎立,已風化的碑文後來也在當地學者的研究整理下得以復原。這個寶貴文物的修復帶來一個1998年冬舉行的「閩台石鼓廟文化學術研討會」以及次年出版的論文集。[24]論者之所以推崇青陽鄉約,是因為「歷史存在的鄉規民約,不應全是封建落後的糟粕,其中從形式到內容,都蘊涵著許多珍貴的文化傳統精神,值得我們去繼承和發揚,使之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但他們對這個鄉約的理解卻是缺乏的和存著基本錯誤的。
根據碑刻的《青陽鄉約記》所載,[26]我們可以知道青陽鄉約成立的緣起以及它實施一年多後的大概成效,但對於它的實在內容和持續效果卻沒法知道,因為這個鄉約泉州地區的方誌和當地的名人文集都沒有記載。可是,論者在為它的內容作充實和為它的意義作評估時,卻一致採用了一個實際上勉強而錯誤的方法,將它比附於後出的葉春及所撰《惠安政書》內所載的「鄉約」。論者的典型理據如下:「《惠安政書》撰於緊接著嘉靖朝的隆慶四年(1570)至萬曆元年(1573),作者葉春及和莊用賓基本上是同時代人,並且惠安和晉江通屬泉州府,對朝廷禮部發布實施鄉約的貫徹,所差甚少,因此,以《惠安政書·鄉約篇》作為《青陽鄉約記》之補說是合適的。」[27]這看來言之成理,但究其實則大不然。其中原因除了這兩個鄉約的時間差距已經超過四分之一世紀以上之外,更重要的是這兩個鄉約的性質和運\作原則都是根本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