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的程式為: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管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 2張 2寸單位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離婚登記的程式為: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