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考核實施細則

《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是為了準確評估和推動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築牢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畜產品有效供給種業基礎,根據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要求,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考核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2023〕8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準確評估和推動我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築牢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畜產品有效供給種業基礎,根據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考核對象。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成立考核組,對各市州政府落實種業振興情況進行考核,具體工作與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同步進行;各市州政府對所轄縣級政府進行考核。
第三條  考核原則。堅持重點考核與全面推進相結合、自查自評與綜合評定相結合、過程監管與結果考評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內容
(一)組織保障。落實黨政同責、種業振興發展規劃制定、執行和資金支持等情況。
(二)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農業種質資源收集保存、鑑定評價、宣傳培訓等情況。
(三)創新攻關。種業套用性研究、主推品種示範推廣、育種聯合攻關等情況。
(四)企業扶優。種業企業扶持政策措施、任務落實等情況。
(五)基地提升。種業基地建設、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供種應急保障等情況。
(六)市場淨化。種業市場監管、種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案件辦理等情況。
(七)資金管理。資金安全、使用等情況。
第五條  考核程式
(一)市州自評。各市州政府對所轄縣(市、區)考核實行全覆蓋,逐項梳理佐證支撐材料,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並將相關材料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至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省級考核。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考核組於每年12月底前,對各市州政府進行考核,並對各市州所轄縣市區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30%。
(三)綜合評定。青海省高原種業振興行動領導小組根據各市州自評情況和省級考核情況,綜合確定考核結果等級。
第六條 考核評定。考核實行百分制,結果分為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條 考核結果套用。考核結果送省考核辦,並作為省級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以及下年度資金安排、項目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本細則中涉及國家、省級未安排項目任務的,按照此項全省均值賦分。
第九條 本細則由青海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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