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2年1月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 通過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簽發時間: 2022年1月7日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省政府令[第131號]
《青海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信長星
2022年1月7日
青海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暢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鐵路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鐵路安全管理經費,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供電、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做好鐵路安全保障服務工作。
第四條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鐵路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鐵路沿線有關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合理劃分責任區段,實行雙段長責任制,各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段長,負責組織巡查、會商、上報信息等工作,及時排查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和問題。
第六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公眾、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引導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報導,並加強輿論監督。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做好鐵路用地範圍內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置。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高鹽漬土、高風沙、凍土地區的鐵路線路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精細化養修,保證鐵路線路安全穩定。
第八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和公告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公告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安全保護區邊界設定標樁。
第九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鄰近區域建設用地申請、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考慮對鐵路安全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需要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的事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渠道、辦理程式,並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意見。鐵路運輸企業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依法建設的既有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或者依法搭建、堆放、懸掛的物品,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鐵路安全。
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採取措施後仍不能保證鐵路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出整治方案,由鐵路沿線有關人民政府依法採取措施排除隱患。
第十二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鐵路運輸企業依法設定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並將符合條件的鐵路線路平交道口逐步改建為立交道口。
鐵路線路經過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應當合理設定野生動物穿越通道並設立警示標牌。
行人、車輛或者驅趕牲畜等需要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的,應當遵守有關通行規定。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信息化手段,對鐵路橋樑、隧道以及道路鐵路立體交叉、平交道口、並行路段等鐵路沿線事故易發路段進行監控,預防鐵路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責任明確、產權清晰、確保全全、有序移交的要求,對跨越鐵路的橋樑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等辦理交接手續。具體移交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運輸企業另行制定。
尚未移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和養修;已經移交的,接收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和養修。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備,保障鐵路運輸設備完好和鐵路運輸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配備候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設定規範、清晰的標識,使用規範服務用語,保持良好、整潔的服務環境,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車站公共秩序和站容環境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維護車站正常秩序,保障安全有序運營。
經營服務單位、旅客等應當自覺遵守車站的公共秩序,維護站容環境。
第十八條 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無有效車票、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要求無票、超程、越級、不符合減價優惠條件的旅客補票,拒不補票的,有權拒絕其乘車。強占他人座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要求其離座。
公安機關對霸座占座、阻擋車門、醉酒滋事、禁菸區吸菸等不聽勸阻的人員,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貨運列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煤炭、建材等散裝貨物的裝卸、儲存、運輸,應當採取防塵措施,減少粉塵對鐵路線路和周圍環境的污染。清洗車輛產生的廢水、廢物的處理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應急預案應當與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鐵路沿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措施,並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就近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人員、列車、物資、場所衛生防疫工作,採取防疫檢查和監測、隔離等應急措施。
第二十二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單位應急處置時,需要經過農村公路或者便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攔路、設卡、收取費用,通行的車輛、機械等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指揮協調機制,加強鐵路沿線重點部位防範恐怖攻擊的人防、技防、物防等能力建設。
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聯動,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二十四 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自然環境惡劣、交通不便、救援距離較遠的高山湖泊漫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鐵路線路的安全隱患預警和應對。
水利、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沿線湖泊水位、湖泊之間連通河道的流速流量的監測,將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水域水文信息、氣象信息、漫溢災情信息與鐵路運輸企業共享。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視情節可以處以相應罰款:
(一)違法情節較輕的,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情節較重的,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青海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共28條,明確了路地雙方在加強鐵路安全管理方面協同監管的責任界定和違反《辦法》的相應處罰問責制度,對鐵路安全管理實行鐵路沿線有關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雙段長責任制,並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作業流程、影響鐵路安全情況處置、跨鐵橋樑及附屬設施設備移交、旅客拒不補票或強占他人座位等突出問題作了具體的配合協調和處理規定,強化了《辦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