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郵政條例》於2014年7月24日獲得青海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郵政條例
- 發布機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4年9月4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
條例全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州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給予扶持和政策支持,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可持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快遞企業發展,提升快遞服務水平,滿足社會公眾對快遞業務的需求。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郵政、快遞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全省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州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州、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市、州、縣的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明確郵政設施布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邊遠農村牧區郵政設施建設。
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開發區、獨立工礦區、住宅區或者進行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網點、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進行擴建或者重建。
第十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
按照規劃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設施、用房,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配套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郵政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由政府委託其他方建設的,郵政企業以建築安裝成本價購買或者優先租用。
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和依照前款規定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場所,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火車站、機場、長途汽車站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並為郵政企業裝卸、轉運郵件及郵政車輛出入提供必要的通道。
高等院校、大型廠礦、大型社區、風景名勝區等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提供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場所。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郵政設施布局,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在公共場所設定郵政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標準,設定與戶數相應的信報箱,與建築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並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組織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郵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單位參加。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住宅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成使用的城鎮居民住宅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該居民住宅樓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設定。
信報箱的維護和更換,由城鎮居民住宅樓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場所,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支持郵政企業在鄉鎮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在行政村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提高農村牧區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並按照協定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五條
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因城市改造等確需徵收、拆遷郵政設施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重新規劃設定,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先安置後搬遷,所需費用由徵收、拆遷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設定郵政營業場所或者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當地公告。
第十七條
地名管理部門設定單位、住宅區、街道、村落的地址牌,應當標明所在地的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協助提供相應地段的郵政編碼。
地名地址發生變更的,地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郵政服務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義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普遍服務標準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向社會公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網點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用戶書寫服務台,並在明顯位置公示或者以電子顯示屏等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業務單據書寫式樣、資費標準、服務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郵筒(箱)應當標明開取時間和頻次,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啟郵筒(箱)。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範投遞。
第十九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或者村郵站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二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農村地區逢趕集日應當營業。
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使用標準的信封或者封裝品、有效的郵資憑證,並在信封或者封裝品規定位置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對需要填寫內件數量、名稱和保價的,用戶應當據實填寫和簽名確認。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時間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提供免費查詢服務,並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查詢人。
第二十一條
新建小區、新設單位,由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郵政企業辦理用戶通郵手續。
郵政企業應當自受理用戶辦理通郵之日起十日內安排投遞。暫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並簽訂協定,將郵件投遞至協定確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信報箱。
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內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第二十二條
郵件收發人員和郵件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簽收給據郵件,並履行保管和及時傳遞的義務;無法傳遞的,應當及時告知郵政企業收回。
郵政企業、郵件收發人員和郵件代收人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簽訂的協定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要求,與用戶簽訂郵政普遍服務的延伸服務協定,提供延伸服務。但不得強迫用戶使用延伸服務。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郵件;
(二)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三)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服務;
(四)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和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五)出租、出借和出售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六)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七)強行搭售郵品、搭載其他服務項目及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雜誌等;
(八)限定用戶對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的資費支付方式;
(九) 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品;
(十)採取拋扔、踢踹等方式野蠻分揀郵件;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快遞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按照許可的範圍、有效期限經營。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郵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報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與加盟人都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用戶合法權益發生損害後的賠償責任,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參與加盟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標準,統一提供用戶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和非法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提供快遞業務。確需臨時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五日向郵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在營業場所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告,並按照規定及時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停止經營快遞業務後應當在五日內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營業時間、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取快件時,應當在快遞運單詳細填寫快件的重量、資費等信息,並在顯著位置註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內容。
用戶應當正確填寫收寄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數量,同時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五)採取拋扔、踢踹等方式野蠻分揀快件;
(六)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和海關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健全寄遞渠道安全保障機制,建立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資料庫。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完整地錄入並提供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數據。
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業安全監管,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如實報告,同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並應當及時告知用戶。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郵件、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安全監控設備應當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保存連續完整的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驗視制度,不得收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件、快件:
(一)用戶拒絕開拆驗視交寄的郵件、快件的;
(二)交寄、夾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
(三)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用戶不能出具相關部門安全證明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禁寄限寄物品,應當及時報告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運郵車輛,免交公路、橋樑、隧道通行費。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帶有郵政、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快件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段、禁停地點通行或者停車。
郵政、快遞專用車輛在運遞途中違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保護車載郵件和快件,並通知企業及時轉送郵件和快件。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郵政、快遞企業營業場所和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正常秩序;
(二)冒用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名義,或者偽造、冒用郵政和快遞專用標誌;
(三)妨礙郵政、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收寄、運輸和投遞郵件、快件;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遞郵件和快件的專用車輛;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實施監督,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或者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四)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檔案資料;
(五)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六)按照國家規定,對郵政、快遞生產作業場所實行監控。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拖延、阻礙。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有關經營情況,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如實報告,不得隱匿、銷毀、轉移原始資料。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和用戶對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接到用戶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
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答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和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指導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第四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用品用具的監督管理。生產郵政用品用具的企業應當辦理生產監製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郵政用品用具,不得冒用、盜用生產監製證書;不得銷售和使用未經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四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集郵票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未經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十九條
郵政行業相關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郵政業的健康發展。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行業相關協會的指導。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審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郵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泄露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四)不依法受理、處理申訴或者舉報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轉讓或者改變劃撥土地和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標明有關內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郵政企業對具備投遞郵件條件的用戶不按規定時限安排投遞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或者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擅自中斷或者停止提供快遞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野蠻分揀郵件、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在郵件、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安全監控設備,或者監控資料保存不連續完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報告,隱匿、銷毀、轉移原始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處理用戶投訴和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本條例所稱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服務。
第六十三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特殊服務業務,適用本條例關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青海省郵政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青海省郵政條例》的必要性
過去很長一個時期,郵政業實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經營管理模式。為推動郵政體制改革,2005年國務院通過了《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實行政企分開。2009年,為鞏固郵政體制改革成果,消除制約郵政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國家對郵政法進行了全面修訂,2009年10月1日,新修訂郵政法施行。2012年,國務院為適應郵政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深化郵政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了省以下郵政監管體制,明確了地方政府在郵政管理方面的責任。長期以來,我省各級政府都高度重視郵政業的發展,為促進郵政業的發展,2003年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郵政管理辦法》,但隨著快遞業的興起,郵政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大,郵政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郵政法的全面修訂等形勢發展,該辦法已完全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2010年省政府廢止了《青海省郵政管理辦法》。近年來,郵政市場經營主體實現了多元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郵政業發展和政府監管面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一是郵政基礎設施建設和郵政服務水平不能滿足社會用郵需求,特別是農村牧區郵政基礎設施建設滯後,郵政服務水平低。二是快遞業發展迅速,但快遞企業規模小,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服務行為不規範,對用戶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三是為適應郵政體制改革的新形勢,需要依法明確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責,健全市場監管機制,完善監管措施,規範市場競爭。為此,有必要依據新修訂的郵政法,總結郵政管理工作經驗,制定《青海省郵政條例》。
二、起草過程
省郵政管理局結合實際,起草了《青海省郵政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法制委,省政協社法委,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農牧、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各市、州和部分縣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部分專家,省郵政公司和部分快遞企業的意見。並召開了由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省政協社法委,有關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和省郵政公司、部分快遞企業參加的論證會。期間,按照王曉副省長的要求,再次徵求了省國家安全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西寧海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和論證會意見,反覆修改,最後形成了《青海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為保障改革後的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郵政法和國務院《郵政體制改革方案》,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省、市、州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並在第六章細化了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要求郵政管理部門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監督網路,完善用戶申訴舉報制度,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和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進行年度評價並公布評價情況,加強對郵政用品用具的監督管理,加強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郵政違法行為(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條)。
(二)關於郵政普遍服務。郵政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截止2012年,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路總數77條(其中農村郵路5條),郵政局所180個(其中城市126個,農村37個,農村代辦郵政網點17處),平均服務半徑35.16千米,年完成業務總量23404.58萬元。由於我省地廣人稀、生產生活條件艱苦,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任務十分艱巨。為了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通信權和用郵權,草案主要從三個方面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措施。一是規定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滿足普遍服務的需要,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把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明確郵政設施布局。並對城市、農村牧區、公共場所郵政設施的建設作了具體規定(第七、八、十一、十二、十四條)。二是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支持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措施。規定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郵政設施所需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郵政企業建設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設施用房,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公共場所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公用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第九、十一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車輛免交公路、橋樑、渡口、隧道通行費(第三十八條)。三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邊遠農村牧區的郵政設施建設。支持郵政企業在鄉鎮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營業場所,在行政村設定村郵站或營業場所(第八、十四條)。
(三)關於快遞服務。近年來,我省快遞服務業迅速發展,截止2012年,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快遞企業8家(其中國有2家,民營16家),依法在我省備案的快遞企業4家,從業人員共800餘人,業務量累計286.7萬件。但我省快遞企業普遍存在規模小、效益差,經營不規範、競爭力不強等問題。因此,為規範快遞市場秩序,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草案依照郵政法的規定,對申請和審批快遞業務的程式加以明確,規定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以及加盟經營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對快遞業務經營行為進行了規範,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保障服務質量,遵守經營規範,並明確規定了經營快遞業務的禁止行為(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條)。對快遞企業自我監督做了規定,要求企業建立服務質量監督制度,完善服務質量管理,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和用戶的監督(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郵政、快遞服務的安全保障。由於經營運遞業務的主體多元化,安全監管難度加大。草案有針對性地就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規定。一是明確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安監等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寄遞渠道安全保障機制,建立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資料庫(第三十四條)。二是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和郵政、快遞企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第三十五條)。三是要求郵政、快遞企業建立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驗視制度,並明確規定了不得收寄郵件、快件的情形(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四是為運遞郵件、快件的車輛通行提供便利,郵政、快遞專用車輛在運遞途中違章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保護車載郵件和快件,並通知企業及時轉送郵件和快件(第三十八條)。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郵政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認真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初審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內容充實,結構合理,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已比較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7月2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四次全體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7月23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應當增加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原則。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規劃建設一章應增加有關加強快遞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郵政、快遞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有關“保障用戶享有基本的通信權利”的表述,限定範圍過窄,可考慮刪除。據此,建議刪除這一內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關於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規定過於具體,政策性較強,變動性大,不宜在本條例中規定,建議刪除。據此,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應當進一步完善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據此,根據郵政法的規定和郵政業相關的國家標準,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增加一款規定:“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義務。”建議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本條例所稱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服務。”(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
六、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了完善特殊服務的管理,建議在附則增加一條規定:“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特殊服務業務,適用本條例關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六十三條)
七、建議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另外,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一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應當作出規定。經研究認為,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郵政法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建議不再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二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支持和扶持郵政設施的規劃建設的內容較多,但對快遞企業和快遞服務的規定較少。經研究認為,郵政普遍服務作為國家保障的重要公益性服務,國家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扶持和政策支持。快遞服務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地方政府鼓勵、支持的重要產業,但主要是加強引導和監督管理,促進其健康可持續發展。三是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其他意見,有的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有的條例中已作了規定,有的比較原則的意見,在條例中作了部分體現。
此外,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了修改、調整。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青海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和促進我省郵政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基本可行。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就組成人員提出的主要問題,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交流溝通,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之後,法工委將修改稿印發各市、州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各地區意見。6月12日至20日,法工委組成立法調研組,赴西寧市、海西州進行立法調研,實地走訪了部分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並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7月3日,召開了省政府有關部門座談會和常委會法制諮詢組專家論證會,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7月7日,常委會副主任沈何帶領調研組赴海東市進行立法調研,進一步聽取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郵政服務社會監督員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研究和修改。7月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三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7月10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和規劃建設
(一)有的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關於鼓勵、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展的規定,應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增加郵政普遍服務可持續發展的內容。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給予扶持和政策支持,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可持續發展,保障用戶享有基本的通信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快遞企業發展,提升快遞服務水平,滿足社會公眾對快遞業務的需求。”(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第十條關於協定出讓土地的規定,與有關的用地政策不符,建議修改。調研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本條關於將快遞物流園區、快件處理中心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與條例草案第七條的規定重複,操作性也不強,建議刪除。綜合這些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將本條修改為:“對於在物流園區、開發園區、產業園區內建設的流通業倉儲項目等工業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並按照規定進行公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二、關於郵政服務和快遞服務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應當增加一條規範郵政營業網點服務時間的規定,並充分考慮鄉鎮農村地區趕場逢集習慣。經徵求郵政管理部門意見,建議根據我省實際增加一條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或者村郵站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二次。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農村地區逢趕集日應當營業。”(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的部門提出,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根據這個意見和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提出,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野蠻分揀郵件、快件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經研究,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禁止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採取拋扔、踢踹等方式野蠻分揀郵件、快件的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三、關於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
(一)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意見,為健全寄遞渠道安全保障機制,建立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工作資料庫,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工作數據”修改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完整地錄入並提供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數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二)有的法制諮詢組成員和單位提出,郵政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有一定的程式要求。據此,根據郵政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增加一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拖延、阻礙。”(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三)有的法制諮詢組成員提出,條例草案關於用戶投訴、申訴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四、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內容單薄,建議結合我省實際,對部分禁止性行為規定法律責任,並對相關條款進行綜合修改。為此,建議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修改:一是對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法律責任。二是對擅自轉讓或者改變劃撥土地和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途的行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三是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標明有關內容的,規定法律責任。四是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信息的行為,規定法律責任。五是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野蠻分揀郵件、快件的行為規定法律責任。六是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在郵件、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監控設備,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監控資料的,規定法律責任。七是對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處理用戶投訴和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的,規定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一些條款的內容進行了適當修改,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調整,條款由原來的五十四條調整為六十二條。條例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青海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財經委員會提前介入,組織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員會委員及省郵政管理局負責人組成的立法調研組,赴西寧市、海東市、海北州及福建、江蘇兩省,通過情況介紹、召開座談會、深入郵政網點和快遞企業實地考察等形式進行深入的調研,並組織召開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建議。5月6日在財經委員會第6次會議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討論,形成了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根據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對條例草案內容的審查,我們認為,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針對性、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報請主任會議通過後,提請第十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一)鑒於省交通廳已正式更名為“省交通運輸廳”,建議將第四條第二款部門稱謂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二)在召開政府有關部門座談會過程中,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條例草案第十條中“快遞物流園區內建設的流通業倉儲項目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規定與有關用地政策不符,提出工業用地項目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才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經與省郵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辦協調,兩部門同意按照國土資源廳的意見修改,因此,建議將該內容修改為“對於在物流園區、開發園區、產業園區內建設的流通業倉儲項目等工業土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結果在有效和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
(三)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三款關於信報箱維護更換的職責規定操作性不強,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等有關規定,建議將該款修改為:“住宅小區、住宅樓房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維修、更換。”
(四)在對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過程中,省國家安全廳、西寧海關提出,為便於國家安全部門、海關對郵件、快遞物品安全的監管,應在郵件、快遞處理場所為兩部門設立專門的工作場所。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並為其提供相應的工作場所”。
(五)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示內容中增加“服務質量投訴方法”。
(六)為加強對快遞物品安全的監管,根據郵政法的有關規定及省國家安全廳的意見,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增加“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的內容。
(七)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的“扣留”前增加“野蠻分揀”。
(八)公安、國家安全、安監等有關部門提出,為健全寄遞渠道安全保障機制,建立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管工作資料庫,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中雖規定了“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工作數據”,但對企業相關義務表述的不夠直接明確,因此,建議將該句修改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完整地錄入並提供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數據”。
(九)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前章節中有禁止規定的一些行為未作責任規定,內容顯得較為單薄,建議根據行政處罰法、郵政法等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對前章節中部分禁止行為增設法律責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