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省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行為,提升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 地區:青海省
  • 實施時間:2013年2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省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行為,提升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條各級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行業管理職責,認真開展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達標活動,樹立規範化管理先進典型,充分發揮示範引導作用,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各地區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工作納入對州、地、市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條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標準抓好工作落實,切實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為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第二章考核程式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二級資質以上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並對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情況進行抽查。

各州、地、市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資質以上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初審和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從物業服務企業資深負責人、物業管理師以及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中選聘人員設立省物業管理專家庫,從專家庫中抽取人員組成考核組,由考核組對二級資質以上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

各州、地、市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規範化管理考核機制,成立相應的考核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進行考核。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青海省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標準》進行自評,填寫《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申報表》,每年8月底前向當地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九條各州、地、市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0月底前將考核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三章考核評定


第十條考核評定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評分95分以上者為優秀,75分以上為合格,不滿75分為不合格,不參加考核的企業視為不合格。

物業服務企業分管兩個以上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得分取平均值,即將各物業服務小區實際得分相加,除以小區的數量。

第十一條優秀企業所管理的小區方可參加省級和國家級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評選以及年度物業服務先進企業、先進個人的評比。獲得國家、省級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物業服務企業原則上參加一次規範化管理考核,且達到合格以上標準。合格企業可自願申報優秀等級考核。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除符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條件外,合格以上企業方能申請資質升級。

第十四條不合格企業不得承接物業新項目,由考核單位限期整改。一年內整改仍達不到合格企業標準的,給予降低資質等級處理,到2015年底仍達不到合格企業標準的,吊銷企業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各考核單位每年應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並通過媒體大力宣傳優秀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和服務經驗。

第十六條各級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動態化考核監管機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考核合格以上企業達不到有關標準的,要及時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應降低其規範化考核評定等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考核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活動的公信力。參與考核的人員應堅持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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