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河南商會

青海省河南商會是經青海省民政廳批准登記,在青海省政府經協辦和河南省豫商聯合會指導下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社團法人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河南商會
  • 批准單位:青海省民政廳
  • 性質:全省性社團法人機構
  • 入會條件:承認和擁護商會章程等
商會簡介,本會宗旨,本會工作範圍,入會條件,商會章程,所獲榮譽,

商會簡介

青海省河南商會是由關注河南發展的省市領導和河南籍在青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自願組成。本會成立以後除對廣大會員進行管理和服務之外,還將大力推動與國內外商會的交流與合作,為樹立河南新形象,提高河南人聲譽,保護各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宗旨

促進河南籍企事業單位、個人和省內外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河南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反映河南企業和個人的願望與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河南籍在青企業的繁榮和發展。

本會工作範圍

業務指導、自律管理、信息交流、諮詢服務、技術培訓、信息發布、中介服務、標準制訂、協調等。

入會條件

(1)承認和擁護商會章程;
(2)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3)各行業中的河南籍在青企業和相關機構;
(4)在所從事的行業內有良好的口碑或影響;
(5)具有合法的企業營業執照和固定的營業場所。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青海省河南商會(英文名稱為:QingHai province HeNan Business Association縮文QHBA)
第二條 商會性質:青海省河南商會是由河南籍在青的企業倡議,在青海省範圍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河南籍工商企業及社會各階層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組織,並經青海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河南省在青企業服務,協調企業之間及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做好反映會員合法權益的服務工作;引導會員誠信經營,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河南在青企業,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增強團隊意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努力提高在青的河南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樹立河南人的良好形象,為河南和青海兩地的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接受青海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青海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活動範圍為青海省行政區域,會址設在青海省西寧市長江路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河南工商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為維護河南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 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河南工商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科技、信息、管理、審計、融資、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 組織協調河南工商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為河南在青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努力維護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項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河南在青企業的地位和效能。
(四)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會員企業加強黨、團、工會組織建設;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觀、信用觀和法制觀,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 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講座,組織會員聯誼會、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協助組織會員出國(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在青河南企業整體優勢。
(六)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會刊、簡報。
(七)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及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河南企業在青的分公司、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是河南籍或其它省、市籍);
河南籍人士在青興辦企、事業單位;由河南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制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具有一定實力或影響力的在青河南籍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青海省河南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自願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四)、遵守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交納會費;
(四)、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有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依據章程的規章,有權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信息;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未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違紀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通報批評並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最長換屆時間不超過一年。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監事會由本會籌備委員會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正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聘任本會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
(六)、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由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作為本會最高核心領導層,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許可權以外的各項事宜。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3/4以上會長與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2/3以上表決方可生效。重大事項必須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理事、常務理事若干人,監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熱心為河南在青工商企業服務的貢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開拓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商會可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是商會的組成部分,由商會統一管理,不具備法人資格,在商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提名新增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協定,參與有關社會活動;
(五)、決定本會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和落實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的有關決議;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監事會正、副主席;
(二)、 列席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和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體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其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建賬立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2021年6月,青海省河南商會入選“青海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