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抽水蓄能項目管理辦法

青海省抽水蓄能項目管理辦法

《青海省抽水蓄能項目管理辦法(暫行)》是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抽水蓄能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為規範我省抽水蓄能項目建設管理,促進抽水蓄能又好又快高質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青海實際,制定《青海省抽水蓄能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請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反饋我委。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月4日

通知內容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促進青海省抽水蓄能又好又快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青海省境內的抽水蓄能項目管理。抽水蓄能項目管理包括總體規劃、資源調查、規劃調整、實施方案、核准計畫、項目配置、項目前期、項目核准、核准變更、開工要求、建設要求、驗收要求、改造退役、電網接入、電價形成、運營管理、管控要求、水量調度、管理機制等內容。
第三條〔總體規劃〕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考慮資源條件、科學布局、電力系統需求、新能源發展需求、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地區抽水蓄能發展總體目標、階段性目標、主要任務、以及納入國家規劃的項目需求等並組織實施。市(州)能源主管部門配合開展實施工作。
第四條〔資源調查〕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組織市(州)能源主管部門開展抽水蓄能站點資源調查,按照《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技術依據》等國家相關規範的要求開展選點規劃和規劃調整工作。要初步評估站點的區域和工程地質條件、上下庫建庫條件和防滲條件以及合理的水頭和距高比等工程指標,篩選出地形地質、水資源、生態環境等條件優越的站點建立省級資源項目庫。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做好站點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規劃調整〕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調整要求,綜合考慮生態環保要求、電力系統需求、站點資源與建設條件、涉及利益主體等的變化情況,組織開展規劃滾動調整工作。
對於滿足要求的新增項目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實施項目,規劃內儲備項目調整為重點實施項目,以及機組數量發生變化的重點實施項目,由需調整的項目所在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技術方案,明確項目具備工程地質、水文條件、建設條件等工作基礎,且不涉及環境保護、生態紅線、軍事設施等敏感性因素,完成項目初步分析報告。在此基礎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徵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草、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取得項目不涉及環境限制因素支持檔案後,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調整建議。新增項目初步分析報告需在現場查勘基礎上完成。
對於區域位置較好、建設條件較優但存在生態環境制約因素的項目,應合理避讓敏感區,確實無法避讓的,提出針對性生態影響減緩措施。建設條件較好但涉及生態環境制約因素的項目,可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儲備項目。
第六條〔實施方案〕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抽水蓄能中長期規劃要求,制定省級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實施方案,明確中長期發展目標和分階段(以5年為一個階段)目標,提出抽水蓄能開發建設規模、項目布局、保障措施等。
第七條〔核准計畫〕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本地區實施方案以及電力系統需求,制定5年項目核准計畫,提出近期5年抽水蓄能項目核准規模、分年度核准規模及具體項目清單。按照核准計畫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及核准。項目核准計畫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訂。
第八條〔項目配置〕 抽水蓄能項目原則上應通過競爭性資源配置等方式確定投資主體,重點考察投資主體相關業績、技術實力、經濟實力,兼顧庫區建設條件、電站功能定位、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等。
第九條〔項目前期〕 抽水蓄能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階段。預可研前應充分研究論證項目功能與定位,編制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運行成本疏導路徑專題報告。各階段勘察設計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抽水蓄能項目相關規範。
預可行性研究階段,按《水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等現行國家相關規範的要求,編制抽水蓄能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並確定電站開發任務,查明工程建設地質、環境、社會和樞紐布置條件,基本確定上下水庫和引水發電系統的總體布置格局,重點論述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環境可行性,並對經濟合理性做出初步評價,為全面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勘測設計工作奠定基礎。
可行性研究階段,暫按《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等相關規範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專題報告,明確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專題報告主要包括正常蓄水位選擇、樞紐布置格局比選、施工總布置規劃、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預評價、治安反恐安全防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
第十條〔項目核准〕 項目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同時向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核准請示檔案。請示檔案應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覆的相應規劃、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項目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認定項目為低風險的審核意見、省級人民政府批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批覆意見、省級移民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移民安置規劃及審核意見,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對於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的項目,及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辦理工程建設用地之前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將不予受理核准請示,並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受理核准申請,按照國家項目核准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符合有關要求的工程諮詢機構獨立開展抽水蓄能項目投資諮詢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從嚴控制工程造價,嚴格論證電價承受能力。對於評估後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按照國家相關規劃核准。核准時應徵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核准變更〕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抽水蓄能電站項目核准檔案的重要事項,包括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技術指標等主要邊界條件。對於擅自變更主要邊界條件,或其他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確需變更的,應按照《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建設單位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二條〔開工要求〕 抽水蓄能項目在正式開工前,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辦理以下主要手續:
項目核准單位出具的核准批覆檔案。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水許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查(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水工程和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等行政許可批覆意見。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覆意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意見。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草原、濕地及自然保護區審核意見。必要時,還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情況批覆檔案及建設工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審批等檔案。電網公司接入系統評審意見。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檔案。
第十三條〔建設要求〕 項目建設單位應堅持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保證合理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加強重大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增加。充分發揮行業技術力量,對重大複雜的技術問題應進行專題研究論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確保工程效益。項目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安全監管、林草、地震、國家安全、金融、審計等有關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並按季度報送建設進度和建設計畫。
項目所在地市(州)、縣政府及職能部門落實屬地責任,強化協調配合,加強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健康有序建成投運。
第十四條〔驗收要求〕 抽水蓄能電站工程驗收按照國家《水電工程驗收規程》相關規定執行。驗收包括截流驗收、蓄水驗收、機組啟動驗收、特殊單項工程驗收、樞紐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程在截流、蓄水、機組啟動前及工程完工後,必須及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階段施工或投入使用。截流驗收和蓄水驗收前應分別進行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相應階段驗收,竣工驗收應在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與工程檔案專項驗收,以及特殊單項驗收通過後進行。
第十五條〔改造退役〕 對於未達到設計標準的抽水蓄能項目,應進行更新改造;雖達設計標準,但經長期運行存在安全隱患,並由相關部門組織安全鑑定為病險水庫的項目,應限期除險加固、更新改造。上述工作所需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承擔。經安全鑑定和充分技術經濟論證嚴重影響原有功能效益,或因功能改變,確需退役的抽水蓄能項目,由所轄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由項目業主會同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共同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核,經原核准部門批准退役。
第十六條〔電網接入〕 電網企業在電網規劃及實施中,應做好與抽水蓄能項目建設的銜接,在項目接入系統設計的基礎上,加快併網工程建設,確保項目建成發揮作用。
第十七條〔電價形成〕 嚴格開展抽水蓄能電站成本監審,科學核定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將容量電價納入輸配電價回收或在特定電源和電力系統間分攤。項目單位千瓦投資超出當地上個監管周期新投產電站最高水平(當地無新投產電站的,按其他省份最高水平平均值確定)的,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關於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有關規定,設定納入容量電價回收的項目投資額。積極推動抽水蓄能電站作為獨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電量電價。
第十八條〔運營管理〕 電網企業會同項目業主制定抽水蓄能電站運行調度規程,明確調度原則、管理要求和具體運行指標,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公平公正監督。嚴格按照調度規程調度運行。電網企業對抽水蓄能電站公平公正公開調度,與非電網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抽水蓄能電站簽訂中長期購售電契約、年度調度運行協定並對外公示,按月及時結算電費。
電網企業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調度運行監測系統,按年度形成調度運行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於大型風電光伏基地、主要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配套抽水蓄能電站,由項目業主按年度上報調度運行報告。
第十九條〔管控要求〕 抽水蓄能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其用地規模和布局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要求,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和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條〔水量調度〕 抽水蓄能項目建成後,應將運行期間的補水方案報流域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覆,運行期間“電調服從水調”,運行調度方案涉及河流的,應服從流域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一條〔管理機制〕 抽水蓄能建設單位應建立專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利用,應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範運行管理,並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發布實施〕 本辦法由青海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