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

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已經201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駱惠寧 二○一○年八月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199
  • 文  號::省政府令[第75號]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8/6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第三章 減緩氣候變化,

檔案發布

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已經201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駱惠寧 二○一○年八月六日

檔案內容

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意識和能力,推動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統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落實生態立省戰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對氣候變化,是指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對自然變化或者人類活動引起的氣候變動造成的影響所採取的對策,包括氣候變化的適應與減緩。
第三條 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應當遵循結合實際、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科學應對、廣泛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轄區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目標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推動綠色發展的政策和機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大綠色投入,在全社會倡導和樹立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的理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節能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標準,強化管理措施,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活動。
鼓勵公眾選擇有利於減緩氣候變化的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節能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適應氣候變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快綠色發展,逐步形成生態、資源、人口、經濟相協調的發展格局。
第七條 堅持工程治理與自然修復相結合的方針,以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加大三江源地區、青海湖流域等典型生態區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提高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合理開發和最佳化配置水資源,推進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嚴格執行國家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節水用水管理制度,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有效保護和利用水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開展以抗旱、防雹、水庫增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生態環境保護等為目的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九條 推進農牧業結構和種植結構調整,加強農業、牧業、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全面實施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植樹造林工程,堅持以草定畜、控制草原載畜量,擴大森林覆蓋率,發展碳匯林業,遏制生態環境退化,增強農田、草原和森林的碳匯功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堅持發展旅遊產業與建設生態文明相結合,科學利用原生態和自然生態旅遊資源。
第十一條 鐵路、交通、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鐵路、公路沿線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預警,開展多年凍土區鐵路、公路凍脹、融沉等防治工程技術研究。
第十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氣候變化監測與評估系統,加強氣候變化和極端氣候事件的監測,開展氣候變化對水資源、生態環境和敏感行業的影響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青海省氣候變化評估報告》,為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及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規避氣候變化帶來的氣候風險,對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具體內容、程式,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減緩氣候變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發展循環經濟、節約能源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落後產能退出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排放單位的管理,推進城鎮污水處理配套設施、中水回用設施及水質線上監測設施建設,開發先進的垃圾焚燒、填埋和回收技術,提高對廢氣、廢水、廢棄物的處理率,落實減排措施,削減污染排放。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牧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牧區環境綜合整治,控制和減少農牧業活動中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推廣光伏發電、風能、太陽能灶、太陽能採暖房、牲畜暖棚等項目在農牧民生產生活中的套用。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開發,積極推廣秸稈還田等技術的套用,幫助農民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技能,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其它燒荒活動。推進農村牧區改水、改廁、改圈工程,提高糞便處理和沼氣利用普及率。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用能單位應當提高資源綜合利用能力,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棄物的循環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企業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減排教育和崗位節能減排培訓。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推動太陽能光伏建築一體化和太陽能路燈等節能系統在城鎮建築、基礎設施中的套用。
鼓勵和扶持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新建建築中採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減少建築物採暖能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適應氣候變化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作為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重要內容,鼓勵社會各界多渠道籌集資金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資金支持。地方財政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等。
第二十一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保護建設規劃、水資源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等規劃時,應當徵求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公眾和氣象等部門的意見,並進行科學論證,充分考慮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氣象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和節能減排主題活動,普及氣候變化知識,增強民眾應對氣候變化的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知識納入到中國小教育教學內容中,使氣候變化教育內容成為素質教育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關部門和科研機構參加應對氣候變化國內外合作,學習和套用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注重支持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的實施。
對依法列入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的項目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依法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節能產品認證、能效標識管理,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用戶使用節能產品。
加強對用能單位經常性監督,對有色金屬、建材、鋼鐵、化工、火力發電、煤炭等重點用能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審核、能源計量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應對氣候變化職責履行情況,並將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年度考核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適應氣候變化:是指人和自然對於實際的或預期的氣候刺激及其影響所做出的趨利避害的反應。
減緩氣候變化:是指人類通過削減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和增加溫室氣體的吸收而對氣候系統實施的干預。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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