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

《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是為了建立健全地震應急體制機制,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制定的預案。

2024年6月,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3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青政辦〔2024〕2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4〕2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3日      

內容全文

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建立健全地震應急體制機制,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青海省防震減災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回響處置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編制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1.3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黨的統一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應對。發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分別在市級和縣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級、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應對。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青海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協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行動,指揮協調人員搜救、搶險救援、物資調運行動,協調當地駐軍部隊搶險救災,組織協調省內外政府、社會組織等對災區實施緊急救援和支援,請求國務院對地震災區實施對口支援。
2.1.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必要時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地震局局長、省軍區戰備建設局局長、武警青海總隊副司令員、省消防救援總隊主官。必要時由省委、省政府指定領導擔任副總指揮。
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外事辦、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統計局、省國動辦、省信訪局、省數據局、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團省委、省紅十字會、省疾病預防控制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海監管局、西寧海關、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青海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青海機場公司、省慈善總會。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抗震救災各項工作順利完成。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省委宣傳部:負責會同省應急廳組織指導災情及其應急救援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的宣傳報導,統一安排新聞媒體採訪。協調省委網信辦,做好網路、自媒體等輿情收集分析和輿論引導管控。
省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市州網信部門加強抗震救災網路輿情監測、上報、研判和處置等工作,指導相關單位(部門)做好抗震救災網路輿情線上、線下處置和引導。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儲備物資,配合調度成品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保障災區能源需求;組織編制災後重建規劃。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受災害威脅區域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學校師生疏散轉移;協調因災損毀校舍修復和教育、教學資源調配,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防震救災相關研究,為防震減災救災工作提供科技支撐,向社會普及防震減災救災科技知識。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指導受災害威脅區域工信部門,按照當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工業企業人員疏散轉移並開展自救互救;協調相關工業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協助省應急廳、省糧食局等部門做好應急物資的採購、調配等工作。
省國資委:負責組織指導監管企業做好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所需物資的生產、供應工作。
省民宗委: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地震災害後涉及民族、宗教關係的事項,參與協助地震災害後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穩定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協助災害發生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動員受災害威脅區域人員疏散轉移,情況危急時,依法強制組織避災疏散;統籌協調有關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保證應急救援人員、車輛、機械等通行暢通;組織警力做好災區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災區做好受災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及因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置,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抗震救災工作。
省司法廳:負責組織指導所轄單位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組織力量開展震後法律服務工作,參與防震減災救災相關立法和修訂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地震災害應急資金保障工作;協助省應急廳做好中央下撥資金的分配和管理。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可能引發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點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震災區及周邊地區地質災害隱患再排查工作,防範次生地質災害。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災害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環境監測,指導環境應急處置。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災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應急評估工作;指導災區開展房屋建築可靠性鑑定工作;組織指導災區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搶險搶修。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指導搶修因災損毀的公路交通基礎設施,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配合省公安廳做好應急救援車輛的公路通行保障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指導排查水利工程險患和搶修因災損毀的水利設施;承擔災區相關水情的監測和通報,做好因地震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震後災區農業基礎設施搶修,恢復農業生產,聯合有關部門做好震後動物疫病防控、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滅源;協助災區做好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及時落實防止因災返貧致貧監測幫扶機制。
省商務廳:負責災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保供工作,組織跨地區應急生活必需品調運,組織和協調商業企業參加抗震救災工作。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組織指導受災害威脅區域景區、景點遊客疏散轉移和險患排查;指導景區、景點建立健全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預案,並抓好景區從業人員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教育。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受災地區開展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指導受災地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受害民眾心理康復工作。
省應急廳:承擔應急值守工作,綜合研判災害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匯總災情信息並上報災情;組織協調專、兼職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按程式提請、銜接駐青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下撥和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參與災情及其應急救援情況新聞發布工作。
省外事辦(省台辦、省港澳辦):負責地震災害中涉及外事、港澳台工作的協調和處置,及時收集、整理和上報全省外籍、港澳台人員受災信息,負責國(境)外救災捐贈的協調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受損特種設備的隱患排查、安全評估、檢驗和修復工作,防範特種設備次生災害;協助做好救災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災區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省廣電局:負責指導協調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組織協調廣播電視媒體做好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導。
省統計局:協助做好災損核查統計工作。
省國動辦:組織國防動員指揮通信隊伍及設備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省信訪局:受理抗震救災期間民眾信訪訴求,協調屬地屬事部門及時辦理信訪事項。
省數據局:利用大數據、物聯網和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新模式,充分挖掘全省各地各部門政府數據、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等支持抗震救災工作。
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在當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受災情況排查,協助做好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團省委:參與災區救災救助,組織、指導、動員全省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加抗震救災志願服務工作。
省紅十字會:負責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並分配所接收捐贈款物,參與災區救災、人道救助和現場救護等工作,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與技能培訓。
省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指導受災害威脅區域疾控部門和疾控機構開展傳染病監測、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環境消毒和公共衛生風險評估等衛生防疫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地震災區氣象監測預報預警,為地震災害的指揮、恢復、重建等方面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省地震局:負責震情及餘震監測、震後趨勢判定,開展地震烈度調查與評定和震後應急宣傳,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震後恢復建設規劃編制等工作,協助省應急廳做好抗震救災相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搶修因災損毀的通信設施,儘快恢復災區通信;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過程中公眾通信網的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海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保險機構做好地震災害中保險標的損失評估、保險賠付等工作。
西寧海關:負責因救災出入境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監管通關工作,協助國(境)外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應急通關等工作。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根據地方政府需求,組織民兵和國防動員專業力量參加抗震救災救援,視情請示西部戰區派遣相關專業力量參加救援行動,協調駐軍組織現役部隊支援地震災害救援。
武警青海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協同公安部門維護當地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參加人員搜救、應急排險等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承擔省級現場指揮場所的搭建,保障省委省政府及各成員單位現場指揮通信等任務。
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指導搶修因災損毀的電力設施,儘快恢復災區生產和生活用電;承擔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
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為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物資運輸提供支持保障。
青海機場公司:負責組織協調保障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所需交通運輸保障任務。
省慈善總會:負責依法開展捐贈活動,協助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
除以上具體職責外,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積極做好抗震救災工作,並完成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市(州)、縣(市、區)、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2.1.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分管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為匯集上報災情、震情分析會商、承辦指揮部工作會議、協調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地震災害救援隊伍與災區市、縣(市、區)政府之間的應急行動等。
2.1.3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地震應急處置需要,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防疫、民眾安置、基礎設施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社會治安、災損評估、宣傳報導等若干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組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地震災害發生後,第一時間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組織實施抗震救災行動。負責收集匯總中央領導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批示以及震情、災情、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承辦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活動和文電工作;負責抗震救災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指揮部各工作組之間的協調和後勤保障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青海總隊、團省委、省國資委、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地震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青海機場公司、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空運、空投和鐵(公)路運輸工作;負責軍地相關搶險隊伍的協調工作,統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
(3)醫療防疫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疾病預防控制局、省紅十字會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受傷人員,必要時在集中安置點設定醫療救助點,實施現場救治。協助有關部門調集、核查驗收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心理疏導和轉移分流。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做好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民眾安置組:由災區所在地政府牽頭,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氣象局、省紅十字會、省國動辦、團省委、省慈善總會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各地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疏散和安置工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嚴防火災發生。
(5)基礎設施和生產恢復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青海機場公司、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及時製作、提供災區影像地圖;根據災區需求,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製作專題地圖,提供專題數據。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安排落實有關扶持資金和物資。
(6)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由省地震局牽頭,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市場監管局、西部機場集團青海機場有限公司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餘震防範,完成地震烈度調查、烈度評定,編制地震烈度圖。加強震後山體崩塌、滑坡、砂涌等次生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為震後地質災害防治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開展地震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評估。做好災區氣象監測服務,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提出災區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建議。
(7)社會治安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信訪局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範、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斂財、傳播各種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8)災損評估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教育廳、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海監管局、青海機場公司、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依據地震烈度圖,深入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以及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害防治能力等情況,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指導災區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9)宣傳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外事辦、省廣電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震情災情,回應社會關切。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依法打擊編造、傳播地震謠言等虛假信息的行為。
(10)專家組:省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建立專業齊全的地震災害防範應對專家人才庫,並動態更新。地震災害發生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各工作組由牽頭單位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幹力量參加,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工作方案,充分考慮我省高原高寒的特點以及斷網、斷電、斷路等極端條件,明確工作任務、行動計畫、責任人、完成時限等要素。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設定軍隊協調組、救災捐贈組、社會動員組、外事協調組等,分別由省軍區戰備建設局、省紅十字會、團省委、省外事辦為牽頭單位,或對以上工作組進行調整。
2.2 市(州)、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各市(州)、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的防範和應對工作,實施先期應急救援;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要求,配合、協助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工作組開展工作。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
重要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
重要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
重要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
重要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重要地區包括西寧市以及地震發生所在地行政區域內人口平均密度達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區。
3.2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IV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I級應急回響,由省應急委提出,省委、省政府決定。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省政府決定。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IV級應急回響,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決定。
3.3 回響級別調整
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及省地震局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有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
4.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對於達到以下級別的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及時上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並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單位,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1)省內3級以上地震。
(2)省內城市顯著有感地震。
(3)毗鄰省(區)發生5級以上地震。
地震發生後,省地震局負責向社會發布地震監測、地震預警、地震烈度速報等信息。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一級政府,同時抄報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及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公安、教育、工信、民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利、衛健、通信、電力、民航、鐵路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省政府,通報省應急廳。災區所在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統計上報的災情信息應保持一致和同步。災情信息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向社會發布。
5 應急回響
5.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5.1.1 市(州)、縣(市、區)級先期處置
災區所在市(州)、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牧)民委員會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
(2)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
(3)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災區社會秩序。
(4)向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申請救災支援。
(5)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人民防空警報等基礎設施。
(6)匯總整理災情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
(7)其他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措施。
5.1.2 省級應急處置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報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立即趕到省應急指揮中心坐鎮指揮,副總指揮、各成員單位迅速回響,到達省應急指揮中心大廳,召開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會議,啟動I級或者Ⅱ級應急回響,分配工作任務,根據需要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前方指揮部),分組參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設定。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前方指揮部)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現場總指揮,增加省級相關單位和災害所在地市州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市州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實現上下貫通、左右聯動、高效運轉,完成現場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後方)設在省應急指揮中心,由省政府相關領導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信息報送、宣傳報導等工作組,加強與現場指揮部和各工作組協調對接,及時向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報告抗震救災工作情況。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重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應急回響流程圖(附屬檔案),立即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交通管控、受災民眾安置等,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並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人員傷亡和抗震救災情況,梳理匯總需要國家支持的事項,提出力量、物資等方面增援的建議。
(2)調派省消防救援總隊、消防機動隊伍、國家礦山危化青海救援隊、無人機偵察隊、直升機救援隊、水上救援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力量,協調駐青部隊和武警青海總隊派遣突擊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組織調撥救災帳篷、取暖爐、棉衣等救災物資,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援災區保障受災民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範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5)組織協調專業力量搶修交通、通信、電力、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道路、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通暢。
(6)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物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
(7)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災害評估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現場地震觀測設施,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餘震防範工作,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和烈度評定。
(8)指導災區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範,預防和打擊有關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嚴密防範、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9)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0)對災區周邊主要道路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非必要人員前往災區。
(11)組織統一發布震情災情、搶險救援等信息,統籌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12)構建救援現場實時通信網路,保障前後方指揮部及各工作組之間通訊暢通。
5.2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5.2.1 市(州)、縣(市、區)級應急處置
災區所在市(州)、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民眾安置、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
5.2.2 省級應急處置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報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啟動Ⅲ級或IV級應急回響,匯總成員單位災情信息,分析研判災情,並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市(州)、縣(市、區)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5.3 回響終止
在搶險救援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影響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按程式報請批准後終止回響,抗震救災工作轉入恢復重建階段。
6 恢復與重建
6.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政府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在其指導下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或指導市(州)、縣(市、區)政府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6.2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各級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7 保障措施
7.1 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紅十字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原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應急管理、地震、自然資源、水利、民政、財政、氣象等部門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推進信息員隊伍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強化隊伍管理和工作保障,為災情統計報送、評估核查等提供支撐。
各級應急管理和地震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評定、次生災害防範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7.2 指揮平台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和地震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科學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為各級政府在抗震救災中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提供保障。
7.3 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監測預警、現場調查、人員防護、應急通信、通信指揮、戰勤保障、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防震減災救災專項資金。省級財政對啟動省級災害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7.4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新建必要的應急避難場所,或者利用符合條件的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符合相關標準的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7.5 基礎設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網與機動保障相結合的省級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民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在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移動式廣播系統,確保至少一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手段有效、暢通。
省發展改革委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青海機場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省氣象局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8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8.1 短臨預測事件應急
短臨預測事件指中國地震局、省地震局確定短臨地震預測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及時進行處置的地震事件。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臨震應急處置工作。省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視,核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研判意見。省應急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指導、督促當地市(州)、縣(市、區)政府做好防範應對準備,協調有關救援隊伍做好搶險救援準備。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可能即將受到的地震影響進行評估,對重要場所、重點地段以及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區域制定相應對策,採取準備措施。省委宣傳部、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維護社會穩定。
8.2 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省內發生有感地震事件後,省地震局統一報送省委、省政府、中國地震局,同時報省應急廳。
當省內人口密集城市或大中型水庫、礦山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省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應急廳),由省應急廳報告省政府,同時通報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地方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省地震局視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指導地震應急工作。
8.3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當省內人口密集地區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省地震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政府工作;傳言發生地區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
8.4 鄰省(區)地震災害事件應急
鄰省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事件,省應急廳等部門及時將了解到的受災省(區)災情、社會輿情和反應等情況報省政府,必要時,經審批後實施省際救援和援助行動。根據情況,發布信息,引導我省遊客避免赴相關地區旅遊。當毗鄰省(區)發生地震災害事件造成我省境內災害時,按照我省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9 附則
9.1 獎勵與責任
各級政府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積極開展地震科普知識宣傳活動,按照預案開展地震應急演練,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組織開展1次抗震救災綜合演練,其他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要組織開展1次。省級抗震救災綜合演練由省應急廳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配合參與。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市(州)、縣(市、區)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8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青政辦〔2013〕22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青海省重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應急回響流程圖
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
青海省重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應急回響流程圖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3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地震應急預案》(青政辦〔2013〕227號),明確了抗震救災工作組織體系、回響機制、保障措施、監測報告、回響措施、分級回響職責等內容。《預案》發布實施以來,對我省抗震救災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地震形勢變化,原《預案》中的一些內容已不適用於當前地震防範應對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亟需修訂完善。從職責分工調整看,2018年機構改革後,我省指導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職責從各級政府應急辦和地震部門統一調整至應急管理部門,其他部門的相關職責分工相應作了調整,原有的抗震救災組織指揮體系也發生了變化。從抗震救災實踐看,自2021年以來,我省先後發生了瑪多“5·22”7.4級地震、門源“1·08”6.9級地震和甘肅積石山“12·18”6.2級地震。在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下,我們不僅打贏了抗震救災攻堅戰,還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需要將這些好經驗好做法以預案的形式固定下來,為今後的抗震救災工作提供更加科學有效的指導和參考。從震情形勢看,近年我省中強地震發生次數明顯增加,防震減災形勢和抗震救災形勢嚴峻複雜,呈現出重點危險區分布廣、防範任務重等特點。根據省政府工作安排,省應急廳成立工作專班,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全面調研我省地震應急資源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做法,充分借鑑國家和其他省(區、市)的有益做法,結合我省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預案》作了修訂完善,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印發實施。
二、修訂重點
重點對《預案》的組織機構成員及其職責、應急回響分級啟動、先期處置措施及宣傳演練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使預案更具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調整了組織指揮體系。2022年,省政府專門成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在《預案》中對組織指揮體系作了相應調整,明確了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具體職責;同時為確保抗震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預案》中進一步明確,可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成立前、後方指揮部,強化統一領導、協調調度。
二是最佳化了工作組職責分工。近年來的抗震救災實踐表明,發揮搶險救援綜合協調和專家作用至關重要、成效顯著。此次修訂時,在指揮部下設的工作組中新增了綜合協調組、專家組等工作組,並明確了各組成員單位和主要職責。
三是完善了先期處置措施。震後72小時為抗震救災黃金救援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早一秒,人員傷亡少一分。因此《預案》中細化完善了基層抗震救災指揮部先期處置措施,指導基層政府在專業救援隊伍到達前,組織民眾實施緊急避險,迅速開展有效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是明確了宣傳演練要求。近年來,因民眾防災避險意識薄弱導致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為推動地震災害防範應對工作關口前移,在《預案》中增加了應急準備和科普宣傳演練的相關內容,督促各級政府廣泛開展地震科普知識宣傳活動和應急演練,切實提升民眾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主要內容
《預案》主要由九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總則。包括編制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其中適用範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二部分是組織指揮體系。明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部組成、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工作組以及市(州)、縣(市、區、行委)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
第三部分是回響機制。提出地震災害分級、分級回響和回響級別調整。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分別對應的應急回響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第四部分是監測報告。明確地震監測預報、震情速報、災情報告等內容。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向社會發布災情信息。
第五部分是應急回響。提出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以及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地震災害發生後,市(州)、縣(市、區)立即開展先期處置。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按規定啟動I級或者Ⅱ級應急回響,根據需要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前方指揮部)、後方指揮部。
第六部分是恢復與重建。規定恢復重建規劃和恢復重建實施等內容。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
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確隊伍保障、指揮平台保障、物資和資金保障、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和基礎設施保障等措施。
第八部分是其他地震事件應急。提出短臨預測事件應急、有感地震事件應急、地震傳言事件應急、鄰省(區)地震災害事件應急措施。
第九部分是附則。明確獎懲與責任、預案管理與更新、以上以下的含義、預案解釋和預案實施時間等內容。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