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是青海省1996年為國家公務員錄用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辦[1996]117號
【發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1996-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青政辦[1996]117號
【發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1996-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1996年8月14日青政辦〔1996〕1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州(地、市)、縣(區、市)、鄉(鎮)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各級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應予照顧;同等條件下對少數民族也應予照顧。具體照顧辦法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五條錄用國家公務員採取分階段逐次淘汰的辦法進行。其基本程式是:(一)編制考試錄用計畫;(二)發布招考公告;(三)報名及資格審查;(四)考試;(五)考核;(六)體檢;(七)錄用與試用。
第六條錄用國家公務員,因職位特殊或因專業特殊公開招考難以形成競爭的,經錄用主管機關批准後,可根據需要簡化或重新確定錄用程式。
第七條考試經費除按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報考費外,按照《財政部關於轉發人事部〈關於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由各級政府列入預算,統籌解決。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省政府人事部門是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州(地、市)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承辦上級委託的考試組織工作。
第九條省政府人事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規定、辦法、細則;
(二)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三)審批全省特殊職位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方案;
(四)組織省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
(五)負責組織國家委託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
(一)制定本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規定、辦法、細則;
(二)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三)審批全省特殊職位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方案;
(四)組織省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
(五)負責組織國家委託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
第十條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的具體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細則和年度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
(二)負責組織本轄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鄉(鎮)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辦理錄用主管機關委託的其它錄用考試工作。
(一)制定本地區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細則和年度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
(二)負責組織本轄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鄉(鎮)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辦理錄用主管機關委託的其它錄用考試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畫的編制和報批
第十一條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必須在編制定員內,按照錄用計畫、擬補充職位的資格條件和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省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畫,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編制後報省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審批本地區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其具體程式是:
(一)由各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對同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初審;
(二)各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確定並匯總縣(市、區)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計畫,統一上報州(地、市)級政府人事部門;
(三)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各縣(市、區)及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
(四)將已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報省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一)由各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對同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初審;
(二)各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確定並匯總縣(市、區)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計畫,統一上報州(地、市)級政府人事部門;
(三)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各縣(市、區)及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
(四)將已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報省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鄉(鎮)錄用國家公務員計畫報批程式按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對待。
第十五條特殊職位錄用國家公務員計畫,報省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部門的編制數、空編數和擬增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錄用對象、範圍及採取的考試方法等。
用人部門每年第四季度在預測的基礎上編制下一年度的錄用計畫。並在每年一月底前分別報省、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一)用人部門的編制數、空編數和擬增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錄用對象、範圍及採取的考試方法等。
用人部門每年第四季度在預測的基礎上編制下一年度的錄用計畫。並在每年一月底前分別報省、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錄用計畫確定後,應在考試前一個月由主管機關和錄用部門聯合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錄用部門、職位、名額;
(二)招考範圍、對象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報名時間、地點和考試時間;
(四)其它須知事項。
(一)錄用部門、職位、名額;
(二)招考範圍、對象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報名時間、地點和考試時間;
(四)其它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州(地、市)及其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縣(市、區)及其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一般應具有中專或高中文化程度;
(五)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報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須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
(七)具有錄用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州(地、市)及其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縣(市、區)及其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一般應具有中專或高中文化程度;
(五)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報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須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
(七)具有錄用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報名時要出具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要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政府要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凡符合報名條件者,填寫《青海省錄用國家公務員報名登記表》,由人事部門或用人部門發放准考證。
第五章 考試
第二十條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共科目的設定由國家人事部確定,考試由省政府人事部門統一部署,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時間、統一評卷,每年舉行一次;專業科目由州(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和用人部門的意見確定;其筆試可以同公共科目考試一起組織,也可單獨進行。筆試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另行制定。
公共科目的設定由國家人事部確定,考試由省政府人事部門統一部署,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時間、統一評卷,每年舉行一次;專業科目由州(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和用人部門的意見確定;其筆試可以同公共科目考試一起組織,也可單獨進行。筆試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面試可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用人部門組織實施。面試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另行制定。筆試不合格者不能參加面試。
第二十二條因職位特殊不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和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可採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考試程式。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三條對筆試和面試合格者要進行報考資格複審、體檢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條考核在政府人事部門的指導下,由用人單位成立考核小組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考核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做到全面、公正、客觀。
第二十六條考核主要考察應試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工作態度和需要迴避的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考核合格並被確定為錄取人選的考生,由用人單位統一到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考生承擔。
第七章 錄用
第二十八條考試主管機關對考試、考核合格者,按總成績的順序由高到低依次排列,由用人部門根據職位要求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填寫《青海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
第二十九條省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報省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州(地、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縣及縣以下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由州(地、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縣級政府人事部門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州(地、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縣及縣以下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由州(地、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縣級政府人事部門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批准後,張榜公布錄用人員名單,並由用人單位分別向考生和其所在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在試用期內,用人部門要負責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並按錄用審批許可權分別報省、州(地、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凡考核合格因編制或錄取計畫限制而未被錄取的考生,由政府人事部門建立備用人員庫,在下一次錄用考試公告發布前可向各工作部門補充急需的公務員。具體辦法是,由人事部門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從高到低分以1:3的比例差額推薦人選,用人部門組織面試、考核、體檢。
第八章 監督、迴避與違紀處罰
第三十三條政府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及民眾的監督,並對同級政府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事部門錄用公務員的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從事考錄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及近姻親關係的,要實行公務迴避。
第三十五條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資格條件以及規定的程式錄用的公務員,由錄用主管機關或授權下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分別做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負有主要或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罰。
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
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