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

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

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7月1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西寧辦事處(現青海保監局)批准,青海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是在青海省內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依法經營的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自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
  • 成立於:2002年7月1日
  • 登記註冊地點:青海省內
  • 榮譽: “先進社會組織”的光榮稱號
發展,機構,協會章程,

發展

自成立以來,在青海保監局、青海省民政廳的正確指導、在常務理事會的正確領導、在全體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以發展為主題,以改革為動力,以會員需求為目標,緊緊圍繞“自律、協調、維權、宣傳、交流”的職能,團結一心,開拓進取,奮力拚搏,在行業自律、外部協調、信息交流、受理投訴、宣傳服務、調查研究、團結協作以及維護權益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秩序,幫助企業改革,促進業務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5年、2006年、2007年被青海省民政廳和青海省民間組織發展促進會授予“先進民間組織”和“先進社會組織”的光榮稱號。
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團體會員: 家,其中省級公司8家;州、地、市級分公司14家;縣、區級公司 家;代理公司1家;經紀公司4家;各州、地、市行業協會2家。

機構

協會的專業工作機構3個:財產險與車險、壽險、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
秘書處內部機構4個:綜合管理部;財險工作部;壽險工作部;中介工作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hai province,縮寫為IAQ),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青海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協會”)。本協會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二條 本協會是青海省商業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以在青海省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及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法人社團。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會員和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青海省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的管理、指導、監督和青海省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青海省西寧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責範圍: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青海省保險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係,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行業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做好投訴服務和調查取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內部調解處理機制;做好協調和裁決工作。
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信息資料共享,組織行業開展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行銷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宣傳:整合資源,開展行業性宣傳活動;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宣傳先進事跡,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培訓: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保監發[2005]41號)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5]107號)的精神,根據青海保監局的委託和授權,協會將同時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保險中介代理人的繼續教育工作;
(二)負責組織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繼續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保險公司行銷員除展業技巧、公司業務以外的保險公共課程的繼續教育工作;
(四)負責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考務協助工作及考前培訓工作;
(五)負責組織保險從業人員的其它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接受青海保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中外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本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金融保險政策和法規;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各項決議和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三)積極參與協會重大問題的論證決策,大力支持協會工作;
(四)關心協會建設,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和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六)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七)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青海保監局審查,並經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退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理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組織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和除名。
(四)決定協會秘書處機構和各專業協調委員會的設立。
(五)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內設機構,專業協調委員會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監督和組織實施秘書處工作的落實和完成,組織行業內的情況交流和學習。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產生。本協會理事長須由所在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副理事長須由理事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青海保監局核准。理事長、副理事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強。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青海保監局審查並經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每屆任期2年,一般不得連任。如經理事會選舉再次當選可連任一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經理事長授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秘書長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青海保監局核准,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青海保監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秘書長可登記為法人代表。
第三十條 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從事金融保險工作5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青海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於行業利益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報青海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簽發日常檔案;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會員單位和社會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理事會討論通過的辦法收取會費及其他活動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後,向會員單位公布,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會員單位退出協會,不退入會費和已交費用,如協會解散,則根據實際收支情況退回結餘款。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保障、福利待遇等,參照青海保險行業有關的標準,按照國家和青海地區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方案由秘書長根據協會的實際情況提出,報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會員單位退出協會,不退入會費和已繳費用,如協會解散,根據實際收支情況退回結餘款。
第六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青海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青海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青海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青海保監局和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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