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塔爾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04年6月21日發布。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塔爾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 一、塔爾寺保護範圍仍按青海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文化局關於劃定塔爾寺保護範圍的報告》(青政 〔1979〕123號)為準。 二、建設控制地帶原則以塔爾寺周邊山體的分水嶺或山脊為界。北部以過拉路及經塔橋向北約50米為界,南部範圍包括塔爾寺水源及水源涵養地。具體界址以 《塔爾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為準。 各有關地區、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和文物保護的關係,切實做好塔爾寺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附屬檔案: 1、塔爾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略) 2、保護範圍界址點成果表 (略) 3、建設控制地帶界址點成果表 (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