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為做好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下發的通知,發布於2008年5月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8年5月5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國發〔2007 〕35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省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導思想
第二次經濟普查是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設計、精心組織、依法實施、確保質量,全面、準確地提供經濟普查基本數據,為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巨觀管理和科學決策服務。
(二)主要目的
第二次經濟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調查了解我省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我省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我省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時間
第二次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三、加強對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二次經濟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成立青海省第二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後),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協調;涉及物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涉及規模以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國家統計局青海調查總隊負責協調;涉及地圖及電子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項,由省測繪局負責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編辦負責協調;涉及社團和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民政廳負責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省質監局負責協調;涉及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省監察廳負責協調處理。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普查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和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經濟普查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普查工作。
四、認真落實普查經費及各項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要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及時將普查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確保按時撥付。
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各級政府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各級普查機構應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以及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附屬檔案:青海省第二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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