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金融支持玉樹災後產業恢復和城鄉住房建設的力度,確保玉樹災後重建任務全面、順利完成,省政府辦公廳4月2日印發省金融辦會同玉樹藏族自治州及各相關金融機構起草的《關於金融支持玉樹災後重建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
玉樹州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省分行、郵政儲蓄銀行省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青海銀行:
《關於金融支持玉樹災後重建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14號)、《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17號)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意見》(青政〔2010〕41號)精神,加大金融支持災後產業恢復和城鄉住房建設的力度,確保玉樹災後重建任務的全面、順利完成,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現結合玉樹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落實財政擔保貼息政策,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一)落實財政擔保貼息政策。按照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青海省玉樹州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貸款擔保平台的指導意見》(青財建字〔2010〕1580號)的規定,省財政安排10億元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玉樹災後恢復重建信貸擔保、貼息和玉樹農信社因災受損補貼,玉樹州各級財政部門要儘快建立和完善擔保平台,根據省財政廳“先交後貼”等政策執行信貸擔保和貼息。同時,地方財政要安排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和信貸激勵和獎勵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實現信息共享,便於銀行更好的管控風險。
(二)加強銀行與擔保平台的合作。玉樹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擔保平台,按照不低於1∶5的放大倍數,加大對城鄉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災區農牧業、旅遊、商貿、中小企業服務等災後產業恢復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農牧民和城鄉居民重建住房貸款均要有房屋作抵押,擔保平台作為補充擔保。
(三)建立信貸支持災後重建綠色通道。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農牧民住房重建貸款,原則上只要有鄉鎮、村委會(管委會)的有效證明,擔保平台擔保,即可進入信貸審批程式,辦結時間不超過7個工作日;以固定收入或其他有效資產擔保的城鎮居民住房重建貸款,辦結時間不超過7個工作日;符合信貸條件的其他重建項目辦結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信貸支持災後重建綠色通道,實行貸款辦理程式、資料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程式不減、特事特辦、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儘可能地縮短辦結時間。
二、實施包片責任到行,明確信貸授權審批許可權
(一)實施包片責任到行。省政府按照“聯點包片、責任到行、強化扶持”的原則,確定了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災後重建的服務對象和範圍。具體為:青海銀行、玉樹農村信用聯社、國開行青海省分行負責玉樹縣;建行、工行、負責稱多縣,國開行青海省分行、中行負責雜多縣,郵政儲蓄銀行、農行負責曲麻萊縣,農行、農發行負責囊謙縣,建行、農行負責治多縣,玉樹農村信用聯社要發揮地方金融機構的主力軍作用,開展無擔保的住房及商業貸款,在補貼資金到位後隨即啟動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工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覆蓋面要達到總需求的80%以上,各銀行業機構在完成既定服務範圍信貸任務後,鼓勵對其他各縣災後重建的支持。
(二)明確信貸授權審批許可權。各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明確和提高玉樹各基層行的信貸授信審批許可權,支持轄屬玉樹分支機構加大玉樹災後重建的信貸投放,並將授權審批許可權情況報省金融辦。對農牧民、城鎮居民重建住房貸款制定統一的還款計畫和方式,農牧民及城鎮困難居民住房重建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10%,其餘執行基準利率。
(三)突出信貸支持災後重建重點。一是對農牧民災後重建住房貸款額度要控制在每戶10萬元以內,具體額度由銀行評估確定,還款期限不低於5年,力爭達到10年,鼓勵其自行擔保。二是對城鎮居民重建住房貸款,不限額度,由銀行評估確定,儘可能自行擔保,確有困難的經核實確認,可由擔保平台擔保。三是對供排水、市內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商業服務及旅遊等產業貸款額度及期限,根據實際需求,由銀行評估確定,儘可能由貸款戶自行擔保,確有需要可由擔保平台給予支持,還貸期限根據實際情況應予以適當延長。四是對寺院重建貸款,由寺院創辦的經濟實體,如賓館、酒店、商店或寺院集體財產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擔保,貸款額度、還貸期限由銀行評估確定。
三、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拓寬抵押擔保方式
積極創新農牧民住房重建貸款、恢復家園重建貸款、災後產業恢復貸款金融產品,拓寬災後恢復重建抵押擔保方式。一是建立和完善玉樹房屋、土地交易流轉市場,探索以國家確定的城鄉居民80平方米重建住房(含已建和未建的住房)、活畜等為抵押物的貸款抵押擔保方式;二是開展林權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經濟合作組織擔保貸款業務;三是開展異地房產抵押、在建房屋抵押、工資擔保等信貸業務;四是開展水、電、暖等列入恢復重建規劃項目的企業用地、預期收入質押信貸業務;五是開展牧區草場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四、加大信用體系建設,改善信用生態環境
(一)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和玉樹州農村“三信工程”建設意見,在各縣、鄉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積極推進農村牧區“三信工程”,加快信用評定進度和覆蓋面。2011年4月上旬,玉樹州金融辦、人民銀行玉樹中心支行、玉樹銀監分局要共同制定玉樹州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並開展調查統計工作,全面、系統地掌握農牧民經濟能力、負債和收入水平及相對確切的信貸需求,4月底前初步建立起19個受災鄉鎮農牧民經濟檔案、電子信用檔案,並在全省共享這一信用體系建設成果。積極開展信用村、信用戶創建工作,不斷豐富和完善農牧民經濟檔案、電子信用檔案。同時,玉樹州各級政府要努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積極教育和引導社會各界樹立良好的誠信意識,為金融服務災後重建及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玉樹州各級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配合相關銀行繼續清收不良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四不政策”,對已有不良貸款的農牧民住房及產業重建再貸款需求給予支持,妥善解決因農牧民不良貸款記錄而影響災後貸款需求。
(三)加大金融知識的宣傳力度。玉樹州各級政府要全力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知識的宣傳力度,2011年4月上旬前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信貸政策以及各行貸款工作流程,特別是要將貸款自願、貸款必還、成熟一個、辦結一個的原則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以增強誠信意識,有效控制信貸風險,更好地促進災後重建。
五、完善機制建設,提高服務能力
各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玉樹分支機構的人員調配力度,充實人員,提高服務能力;要放寬對玉樹分支機構的相關考核,為金融支持玉樹災後重建創造一個相對寬鬆的金融政策環境。玉樹州金融辦要協調縣鄉政府及村委會支持配合玉樹各銀行業機構於4月中旬前,在受災的19個鄉鎮、村聘任信貸協管員,並完成培訓工作,在此基礎上不斷延伸擴大,以覆蓋全州45個鄉鎮,從而建立起金融與農牧戶的銜接機制。
六、推進企業上市,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
一是積極培育、支持災區企業及相關企業上市融資。充分利用“一行三會”關於金融支持玉樹災後重建的優惠政策,重點培育災區符合IPO條件的企業以及省內具有一定發展潛力、成長性好的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融資,鼓勵擬上市企業將募集資金用於玉樹的災後重建項目。二是鼓勵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和再融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最佳化資源功能,加大對災區企業的併購重建力度,同時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將募集資金項目用於玉樹的災後重建項目。
七、推進保險業務發展,加大保險支持災後重建力度
青海保監局要指導各保險機構,圍繞玉樹災後重建工作及玉樹經濟長遠發展,加大保險支持災後重建力度。一要圍繞災後重點工程及重點項目建設,大力推進工程險、建工意外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業務。二要圍繞農牧區穩定和農牧民增收,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特色種植、養殖業保險,豐富涉農保險產品供給。三要加強與省農牧、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將特色種植、養殖業保險試點覆蓋全州,並提高國家和省級保費補貼比例,以使農牧民減輕投保負擔,積極參加投保。
八、建立激勵機制,定期監測考評
(一)建立定期監測考評制度。玉樹州按季監測和通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災後重建信貸政策落實情況、信貸產品及信貸增長等情況,對能積極創新金融產品、重建貸款發放量大、有力推動災後重建信貸工作的銀行,由玉樹州金融辦商現場指揮部,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在財政預算資金及災後重建資金的存放上給予傾斜和照顧。
(二)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玉樹州金融辦聯合當地人行、銀監分局對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定期進行考核,及時向各上級行呈報考核結果,並按年終考核情況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玉樹吸收的存款用於玉樹貸款的比例在3年內逐步達到70%。
(三)建立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為實現信息共享,更加密切銀政、銀企聯繫,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建立省、州聯席會議機制。州級會議由玉樹州金融辦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各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參加,必要時邀請縣、鄉政府參加,會議每月召開1次,並將會議情況書面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每季度召開1次類似會議,根據需要也可隨時召開,通報玉樹重建過程中金融支持的具體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金融支持玉樹重建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搭建銀政企合作平台,舉辦銀政企對接會,協調解決災後恢復重建融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