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礦業權非法轉讓清理專項行動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礦業權非法轉讓清理專項行動意見的通知,加強對礦業權轉讓行為的監管,進一步規範全省礦業權轉讓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礦業權非法轉讓清理專項行動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加強對礦業權轉讓行為的監管,進一步規範全省礦業權轉讓行為,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7〕132號),決定於2008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礦業權非法轉讓清理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行動的主要目的和任務
(一)主要目的
按照青政辦〔2007〕132號檔案精神,針對當前我省礦業權轉讓中存在的問題,以清理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轉讓礦業權和不按規定申請礦業權變更登記的行為為重點,對全省2008年5月31日前獲得批准並在有效期內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進行全面清理,進一步嚴格礦業權轉讓審批、備案登記程式,規範礦業權的流轉,防止非法轉讓礦業權引發礦業糾紛,維護正常的勘查開發秩序。
(二)主要任務
根據礦業權登記檔案的有關內容和工商登記註冊及變更登記情況信息,對以下企業進行檢查清理:1、企業法人發生變化的;2、企業法人未發生變化,但原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的;3、礦業權作價折股出資的;4、企業收購、兼併、聯合、上市、重組改制的;5、礦業權出租、抵押的;6、礦業權贈與他人或繼承他人礦業權主體發生變化,但未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備案的。重點對省政府批准配置的礦業權和為延伸產業鏈給建設項目配置的礦業權以及中型以上礦業權進行核查。
二、工作安排
專項行動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清理階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
1、各州(地、市)、縣(市、行委)要按審批許可權,對2008年5月31日前各自頒發的採礦許可證進行核實,制定礦業權登記名錄,逐級上報至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屬地劃分將全省礦業權登記名錄於9月27日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礦業權登記名錄,按照“誰註冊、誰清理”的原則,安排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礦業權工商登記註冊信息進行清理,主要包括:礦山企業或勘查項目名稱、礦業權人、類型、企業成立時間、最新股東結構、工商發照機關及其他變更登記具體情況,填寫礦業權人註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表,一礦一表,並加蓋公章,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於10月15日前報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州、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礦業權人註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表》後,對不屬於本級審批發證礦業權的《礦業權人註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表》,要及時報送礦業權登記審批機關。
(二)核查糾正階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1、各州(地、市)、縣(市、行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登記註冊及變更登記情況等信息,與礦業權登記檔案的有關內容進行對照核查。核查工作要抽調得力人員專門負責,對照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六項轉讓形式進行全面核查。確保做到一礦一表,統一登記,並於11月10日前將《礦業權基本情況登記表》上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對2008年5月31日前不按規定申請轉讓審批和礦業權變更登記的行為,要責令存在違法行為的礦業權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從嚴查處。
3、各州(地、市)、縣(市、行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匯總專項行動進展情況,並於11月10日前將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和《非法轉讓礦業權情況統計表》上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行動,明確責任、相互配合,確保礦業權非法轉讓清理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認真制定《礦業權登記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時限要求認真填報《礦業權人註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表》。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開展礦業權非法轉讓的核查工作,及時督促發生礦業權轉讓行為的礦業權人依法履行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
(四)對2008年5月31日以後發生的礦業權轉讓行為,必須由礦業權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礦業權轉讓審批機關審查批准後,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礦業權轉讓審批機關的轉讓批准檔案或礦業權變更登記檔案辦理相應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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