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企業發展促進會,因存在未按照規定參加青海省民政廳2016年度、2017年度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 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述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2019年5月20日,青海省民政廳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擬對其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被公告的社會組織應到青海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